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深层思考(3)
2015-12-12 01:09
导读:公司由国家部分或全部拥有; 有义务向国家所有的供给商购买原材料; 仅支付数额很小的用度就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 存在易货贸易; 国内销售被限制
公司由国家部分或全部拥有;
有义务向国家所有的供给商购买原材料;
仅支付数额很小的用度就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
存在易货贸易;
国内销售被限制或禁止;
要求不完善,没有足够正确或具体的财务报表;
公司执行价格法,进行亏本销售;
国家干预能源价格。
……
2、关于替换国的选择
本人以为,选择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未决定中国产品的国内价格或生产本钱是一种冒险行为,而且永远不会得到正确的结果。这是由于其产品不同,经济环境可能存在明显差别。至于新加坡(彩电倾销案中选择新加坡为替换国),它的市场远远小于中国的国内市场。因此,不论是生产或销售的本钱结构,还是总体用度和治理用度都可能与中国的产品有巨大差异。据此把新加坡的正常价格,尤其是结构正常价格,与中国的出口价格相比较,可能会扭曲倾销。欧盟委员会曾在早期调查中指出了这一点。但中国企业的最大题目在于,固然他们不同意选用新加坡作为替换国,但在选用哪一个国家作为替换国这一点上又无法拿出提议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或者即使拿出了提议,也得不到该国生产商的配合。这是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题目上的一个致命伤。
3、同一应诉的弊端
中国由行业商会来同一协调反倾销应诉这一做法事实上也对企业的应诉起到了副作用。有商会同一应诉,无形中给欧盟委员会造成这样一种印象:中国出口企业都相互通气,价格和本钱也是互通的,所以只能征收单一的反倾销税。而其它受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国家的出口商和厂商部分别聘请各自的律师,不会也不可能互通声气。现在,中国的企业已开始意识到同一应诉的弊端,在最近的钢铁案中,几家企业都表示要分别应诉。看来,应诉公司得到单一的反倾销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经过律师的努力,可以促成其早日得到适用。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三、反倾销诉讼中的应对策略
l、初期防范机制
一般来说,所有的出口企业都面临被控倾销的可能。为避免其它的倾销指控,中国的企业应建立起对倾销进行监控的机制。初期,应对以下信息进行搜集整理:
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或个别对待的要求;
应被中国企业接受的可作为候选替换国的国家的产品性质、价格水平和生产本钱;
对欧盟的出口价格和出口数目的,及相关产品在欧盟市场的发展(关于欧盟生产商生产的产品的价格、市场份额、生产数目和其利润)。
搜集到以上信息后,就可以对是否会有新的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纠正机制来限制出口或调整对欧盟的出口价格,从而减小引起反倾销调查的风险或减少损害幅度。当然,为了达到此目的,其他中国出口商必须实行相似的监控行为并在需要时采取纠正措施。若其他出口商继续以低价大量出口,仅一个出口商的行为不会明显减少引起反倾销调查的风险。
2、替换国标准下的对策
除了保证得到市场经济地位或个别对待外,假如正常价格仍然根据替换国决定,我们建议:
了解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律如何运作,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如何,以便猜测出案件终极可能出现大结果;
确保欧盟委员会透露尽可能多的非保密信息。以确保建立替换国的正常价格,从而可以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如:当正常价格依生产本钱而建立,那么为什么这种评估是正确的以及本钱价格是如何计算的,对正常价格是否进行了调整从而与中国的出口价格进行公道的比较,包括正常价格基于哪一贸易水平产生,这一贸易水平与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是否是可比的);
确保中国出口商拥有关于与中国电视接收器相类似的欧洲电视接收器的技术特征的全部信息,从而确保用于计算倾销和损害幅度的模型被正确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