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及其立法完善(2)
2015-12-14 01:05
导读:三、现行立法反思和立法完善 域名的出现只有十几年历史,目前世界各国均没有制定相应的保护域名制度的专门性法律,只是一些临时性的治理规则,且
三、现行立法反思和立法完善
域名的出现只有十几年历史,目前世界各国均没有制定相应的保护域名制度的专门性法律,只是一些临时性的治理规则,且其本身存在很多不公道之处。 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治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名称。 2002年9月30日起我国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治理办法》专章规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该争议机制是强制性的,域名持有者必须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域名争议,其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裁决的效力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 该办法只是CNNIC的行业治理办法,不属于法律。2002年修订的《商标法》也未出现域名一词,该法有关商标侵权的条款并未涵盖将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情形。诚如一些学者所言,“到目前为止,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法中规定,拿他人的注册商标往注册域名的行为本身构成侵犯商标权”。例如,宝洁公司与晨铉公司关于“SAFEGUARD.COM.CN”域名商标纠纷案,上海高院以为上诉人晨铉公司注册的三级域名与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SAFEGUARD”英文商标、“safeguard”英文和图形组合商标以及“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中的英文字母相同,其域名注册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但是,实际上由于该域名未用在商品和服务上,不可能以商品和服务标记的形式侵犯宝洁公司的商标,根据商标法及实在施条例规定,宝洁公司没有证据能說明晨铉公司犯有在“造成商品混淆”意义上的侵权。可见用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往规范域名,解决域名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确定面临窘境,令人反思。
立法固然很不完善,但是***分早已在探索建立有关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2000年8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北京市法院系统据此裁决了一批域名纠纷案件。真正同一全国司法系统处理域名纠纷标准的则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中级法院管辖。 由于我国尚不存在专门的调整域名与商标法律冲突的法律法规。当网络域名和商标争议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当事人只能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治理方法》及《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中获得法律支持。
国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9年6月审议通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已明确地把域名列进调整范围。该条款第六条指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作为域名在互联网络上进行恶意注册至少是一种模仿驰名商标的行为;为了给驰名商标所有人以有效的救济,对于恶意注册,可以请求注销该域名或者将其转为驰名商标所有权人所有。该条款同时规定,域名或其基本组成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义译、音译的,足以导致误认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行使禁止权。但目前国际上实现此项禁止权的有效途径尚未建立。而且, 在何种条件下才能认定构成网上域名对驰名商标的侵权,以及对此类纠纷如何处理等题目上,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以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当包括在网络上的保护,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时不得实行域名注册的“申请在先于商标特殊保护”原则;另一种观点以为,对网络上域名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侵权要作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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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文分析冲突的原因中,不丢脸出预防和解决二者冲突的最有力的途径是加强域名制度方面的立法,完善现行的域名治理规则,包括救济手段的完善。笔者以为从域名登记之时就应当严格把关,在域名注册人申请注册后应该将其公布,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