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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及其立法完善(3)

2015-12-14 01:05
导读:首先,可以建立域名注册公示异议制度。现行域名注册,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先申请原则”,域名注册组织对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作实质性审查,先申请一

  首先,可以建立域名注册公示异议制度。现行域名注册,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先申请原则”,域名注册组织对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作实质性审查,先申请一方只要符合相应的构成条件,就能够得到注册。现实中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则引起很多域名纠纷。因此,我国可以采取在申请域名注册时,由注册机构通过网站、相关媒体公示域名注册申请,经过一定期限,对于没有被提出异议的域名,才能正式予以接受。其次,在全国设立商标、域名检索机构专门提供查询服务。这样域名或商标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之前通过检索,避免其注册的域名或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域名纠纷的事前预防措施能够把两者的冲突尽可能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再次,对域名的使用期限加以规定,并采用申请续展制。为域名的使用规定一定的期限,并结合商标申请续展制以及专利年费制,能够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解决提供可鉴戒的途径。一般地,建议域名的使用期限设定在2至3年内,一个域名是否还有存在价值,以上期限内人们能够做出判定。同时,还需要配套采用申请续展制。最后,建立解决域名冲突的专门机构,完善异议制度。由于目前我国解决决该项争议的措施只有司法、仲裁途径。这两种救济措施都需要冲突各方付出相当的本钱和时间,通过建立解决争议的专门机构,能够有效地处理有关域名注册申请异议、域名续展以及域名回属等题目,从而节省了救济本钱,更有利于争议双方在短时间内解决冲突。   
  参考文献:
  [1]陶鑫良,程永顺,张平.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2]于志刚.网络民事纠纷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3]袁杏桃.域名与商标冲突对策之探讨[J].当代法学,20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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