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检察机关暂缓起诉权的必要性(3)
2015-12-21 01:03
导读:四、实践中对暂缓起诉操纵的设想 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起诉和不起诉,对暂缓起诉未予涉及,笔者以为,从我国刑诉法的体例架构来看,
四、实践中对暂缓起诉操纵的设想
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起诉和不起诉,对暂缓起诉未予涉及,笔者以为,从我国刑诉法的体例架构来看,暂缓起诉作为检察实务中公诉改革的一项尝试,在已有法律框架中已能得到很好得解决,所需的只是暂缓起诉的可操纵性规定,以及社会帮教制度的设立。
1、与不起诉、取保候审制度相结合,实行暂缓起诉。
我国刑诉法对不起诉规定了三种情况: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刑诉法中有明文规定,只有相对不起诉才属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范畴。也正是这样才为暂缓起诉的产生并存在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只要满足了二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稍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检察机关就可以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一件稍微犯罪案件中,假如检察机关以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不大,又是初犯、偶犯,可先予暂缓起诉。决定暂缓起诉必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来至受害人方面的因素,该因素也是最主要的因素,它对暂缓起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假如受害人的损失(包括间接的损失)得到了充分发赔偿,他愿意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就可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暂缓起诉的决定。做为暂缓起诉的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毅然履行法律监视职能,审查受害人的要求是否公道正当,一些过分的要求应当预以拒尽。二是来至检察机关的因素,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稍微而且是初犯、偶犯,况且犯罪嫌疑人有悔过的表现,在审查了解犯罪后的后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暂缓起诉。三是来至社会(包括单位)的反映及影响,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积极向社会及单位调查犯罪证据的同时也要了解嫌疑人犯罪后的影响,假如发现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又是初犯、偶犯,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以上三种情况的决定都是有条件和时间要求的具备三种情况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就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将本案可能的处理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使其对自己的被处理方式和结果有一个明确的预期,以促使他放弃逃跑,接受教育,并积极的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刑诉法规定中,取保候审有12个月的期限,足够满足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考察的需要,检察机关只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中取一段期限作为考察期间即可。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应即时与社会帮教机构取得联系,责令其在社会帮教志愿者的帮助和监视下进行社区服务。当然,检察机关在采取暂缓起诉时首先要征得本案被害人的同意。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期结束后,若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作不起诉处理,同时,假如受害人应受补偿的,则可从犯罪嫌疑人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中支付;假如犯罪嫌疑人表现不好,没有悔改表现或悔改表现不明显,检察机关就要依法决定终止暂缓起诉决定并依法向法院起诉,使其接受应有的刑事惩罚。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2、建立社会帮教制度
目前,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已经存在,在法院设有未成年人法庭,在***有青少年维权岗,对青少年帮教的工作主要由法院和***工作职员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承担,社会的参与气力还很薄弱。笔者以为,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和稍微犯罪职员的帮教中,应更多地发挥社会气力,利用社会资源。对此笔者有一不成熟的想法,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进步,老龄化社会也在逐步向我们走来,现今离退休职员在我国人口中已占很大比例。如何有效利用这些资源,发挥他们的余热,使他们老有所用,老有所乐,已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一直在考虑并探索解决的题目。在此,笔者以为,不妨从他们中间招幕一些志愿者,与被帮教者结对,用他们的人生经验、生活阅历教育、
辅导被帮教者;同时,与社区取得联系,使被帮教者在暂缓起诉期间为社区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在此基础上,建立同一的社会帮教组织,该组织将定期的对被帮教者进行谈话教育,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将他们的行为状态向暂缓起诉的决定机构检察机关反映,并可以邀请专家进行心理咨询、心理帮助和危机干扰,帮助被帮教者犯罪原因,放下心理包袱,为今后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