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回避制度(2)
2015-12-26 01:08
导读:一、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立法中回避制度的推行可以进步行政法规、规章的质量,以避免行政法规、规章的“先天不足”。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立法中回避制度的推行可以进步行政法规、规章的质量,以避免行政法规、规章的“先天不足”。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而行政立法活动的很多内容是关于行政治理活动的,因此行政立法主体在立法时往往囿于自身的利益,在行政立法中简化行政责任:一些地方的行政立法,给政府部分规定了很大的行政权力,但对政府部分及其工作职员责任与义务的规定经常都是一个简化的模式;所以,通过立法回避将法律文件交由无利害关系的社会组织、专家起草可以避免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分保护主义以及强势气力的不适当干涉。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尤为突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内容最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它的层次最低、内容较具体和操纵性较强,它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被
法学家们誉为“具有手和脚的作用”,……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就很难在全国各个不同行政区域具体操纵和贯彻执行
[3]。因此,地方政府规章的质量不仅攸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而且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国家的推行。立法质量始终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题目,法治的条件是要有数目足够和质量优良的法
[4]。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加强立法工作,进步立法质量”是今后我国一段时期立法工作的指导方针。党的十七大重申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进步立法质量。地方政府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其良莠直接关系到我国良法体系的形成。实践证实将地方政府规章通过公然招标或者委托给具有某方面特长的专家或者中立的社会组织往完成,可以发挥其专业上风、吸收***,使制定的政府规章能够充分反映民众意志并具有可操纵性。通过专业职员参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可以实现专业人士自律与制度他律相结合,将使委托立法制度真正成为防止立法中的部分利益化,进步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
[5]。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采取委托立法、招标立法等立法回避方式可以解决行政立法中行政机关难以应对的很多专业性、技术性题目。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立法的领域也相应扩宽,很多新领域需要我们制定法律文件予以规范,从而给国家立法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与挑战。为此,很多国家都采取招标立法、委托立法等方式解决此题目。行政治理领域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行政立法机关在制定政府规章时也相应地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很多专业性、技术性的立法。随着行政立法领域的扩张,行政立法机关特别是地方政府机关在制定一些专业性、技术性题目时往往“无所适从”。目前行政立法一般是由政府法制机构、内部某一或几个部分负责起草,没有专门的负责立法的机构,从事立法工作的职员往往是一身二任或多任的,并且目前地方政府机关的立法职员素质偏低。所以,通过公然招标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组织立法,既能够解决目前地方政府机关中立法职员素质偏低的题目,又能解决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中出现的很多专业性、技术性的题目。
(三)行政立法回避制度也是***立法与民众有序参与行政立法的必然需要。***立法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立法法》第5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近年来我国采取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立法措施,如听证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立法动议、公众评议、通过媒介收集立法建议等方式,并且通过这些***立法的措施,有效地进步了法律文件的质量。但在行政立法活动中,立法回避的方式却经常被漠视,行政立法主体经常将行政立法行为视为一种纯行政治理行为,从而套用“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正如学者所言:我们不能把希看寄托在行政机关在不与公民进行广泛讨论的情况下能自觉、先觉地表达公民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