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的价值追求
2015-12-30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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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个范畴的概
法治,是一个范畴的概念。它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而出现的。但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各
法学家或者家们提出的法治的概念各有不同。如今普遍于思潮中的法治的观念多是以西方文化为解释和阐述的背景。不可否认,法治概念从西方文化中发展以来,其对世界各国的是深远的。如今,我国也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但是在我国这样法制并不健全的国家要实现“法治”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从上来讲,除了理清法治的构造,法治的特征,法治的条件之外,还应注重对法治的价值追求的探索。究竟,任何国家的治国方略也好,政策也好,必定带着一定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只有认清治国中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才能更好的采用更好的治国方略。因此,本文试从法治的概念及发展历史来扼要探讨一下当今环境与语境下法治的价值追求。
一、法治的概念探索
东西方的学者都曾对法治的概念进行过定义,但是各国学者进行定义的出发角度却是各异的,因此也产生了各异的法治概念。一般而言,西方学者对法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治是国家或政府必须服从的某些原则。
2?法治是制约国家或政府的强制权力。
3?法治是一种社会普遍存在法的观念。
4?法治是通过普遍的规则约束政府行为,维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制度。
5?法治是实施规范的原则、和制度的总体。
从以上几种较为普遍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实在西方学者也并未直接给予法治以某种定义,只是就其某方面或者说是最为根本的一个方面给予说明和定义而已。实在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和法学史上,直接定义法治的并未几见。由于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的,是一个活动的概念,并不是僵化不变的。所以,客观上来讲,对其下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况且,各国
政治发展的水平也不相同,不可能有同一语境下的法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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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无法对法治定义一个精准而通用的概念,但法治本身所蕴涵的一些根本的性质和价值追求,对于全人类来说是一样的。
二、法治的发展历程
在西方,“法治”这一术语最早由古希腊雅典“七贤”之一的毕达库斯提出。柏拉图在晚年意识到法律的作用明确提出了法治国的方案,他说,每一个城邦都应该有法律的支配,假如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的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毁灭;然而,我们以为假如一个国家的法律假如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柏拉图之后,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在认真思考“由最好的一个人和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有利”这个之后,明确主张“法治应当优先于一人之治”,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的内涵作出了精致而完美的解释。以至于后来西方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西方学者对法治的理解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亚里士多德这一解释的影响。直到今天,人们在探讨法治的含义的时候,仍然将“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和“良法”作为法治的应有之义。
在古代,几乎与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含义的同一时期,先秦法家也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但法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中国当时儒家的“礼治”、“德治”而提出,并没有将其视为“法治”。
在美国,潘恩、杰弗逊将法治理论在治国实践中加以运用,并坚定的公布:在独裁国家中国王是法律,在自由和***国家中法律应是国王,国家权力源于宪法,而宪法来自人民的同意和契约。
从法治的发展历史来看,法治的发展历程实在也是人类文明和法理念的发展历程。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随着人类对自身关怀的增加,法律的作用不断增强,于是法治的概念产生并得到较好的发展土壤。但是,在亚里士多德以及以后的时代里,人们对于法治的熟悉,更多的仍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视为统治者实施更好统治的工具,人们对法的遵守更多的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即慑于法的威力而被动的遵遵法律,以达到法治的效果。而中国先秦法家所提出的“以法治国”的方略更是一种工具性的概念。如今,各国学者在吸收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含义的同时,也开始探询法治更为根本的东西,也即法治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