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交织和处理(4)
2016-01-11 01:05
导读:4.上诉。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服时,可以一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但当事人仅就行政部分判决或民事部
4.上诉。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服时,可以一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但当事人仅就行政部分判决或民事部分判决单独提起上诉时,应当由二审法院行政审判庭还是民事审判庭来受理呢?受理之后又应当怎样审理呢?我们以为由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为主诉,因此上诉时不管当事人仅对行政部分判决上诉还是仅对民事部分不服,均应当由二审法院行政庭受理。假如当事人仅对行政部分或民事部分上诉的,说明其已经自动放弃了对另一部分判决的上诉权,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法院没有必要再对这一部分判决进行审理。但应当留意的是,不管当事人是全案上诉还是部分上诉,二审法院均应当对整个案件进行审查,若发现另一部分判决有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视程序予以纠正,以使整个案件能得到正确审理。 5.执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庭分别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依法拥有强制执行权的,也可以自己执行。假如行政部分的判决与民事部分的判决同时生效,则两部分的判决应当同时执行。假如当事人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的行政部分上诉,对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的,不宜对民事部分先行执行,而应在二审法院就行政部分作出终极判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但当事人对行政部分不上诉,仅对民事部分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部分先行执行,而不必等到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作出终审判决后再一起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分别作出判决的应当分别执行,即先执行行政部分的判决后执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