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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2)

2016-01-21 01:01
导读:三、合同诈编犯罪的主体包括人和单位 按照1979年《刑法》规定,所有犯罪主体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自1987年以来,国家新颁布的某些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
三、合同诈编犯罪的主体包括人和单位按照1979年《刑法》规定,所有犯罪主体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自1987年以来,国家新颁布的某些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些关于惩办犯罪的决定或者补充规定,固然陆续规定法人可以成为某些经济犯罪的主体,但关于合同诈骗罪,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没有法律规定,其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然而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现实生活中,固然不乏自然人以经济合同为手段进行诈骗的情况,但单位以合同进行诈骗,也是屡见不鲜的。而且同自然人诈骗相比,单位诈骗数额更大、危害更为严重。为此,在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法律的若干题目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规定:“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扩大了1979年《刑法》对诈骗罪的适用范围,为处理单位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司法依据。然而仅仅把直接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贵任职员作为犯罪主体,追究其刑事贵任,不足以对单位合同诈骗犯罪起到威慑作用,但这个题目只能通过立法解决。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对单位采用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按自然人犯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处罚。至此,我国对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处罚有了刑法根据。那么什么是单位合同诈骗犯罪呢?这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工作职员为了谋取本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利用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诈骗所得全部或大部回单位所有的行为。认定单位合同诈骗应具备以下儿个特征:一是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这些单位通常都是法人或者具有正当身份的实体。二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所追求的是本单位的不法利益。诈骗所得全部或大部回单位所有,或主要用子单位的生产经营或福利。三是犯罪是由本单位的领导集体或其负责人代表本单位策划决定的。其行为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假如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就不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犯罪。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多种性质的所有制并存,出现了多种生产经营层次和形式,认定单位合同诈骗犯罪,首要的间题是确定单位的性质。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应着重留意以下几种情况:(一)个人承包国有或集体企业。这是企业经营的一种方式,对个人各种形式的承包并没有改变企业所有制的性质。承包人以承包企业的名义,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主要用于企业活动的,应以单位诈骗论。如承包人明知承包的企业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清偿能力,而以承包的企业名义订立合同,骗取财物用于回还私人债务或个人挥霍,将合同义务转嫁给企业的,则应认定是假借企业名义的个人诈骗。(二)个人租赁经营的企业。国有或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出租方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治理,只收取租金。而承租人自担风险,除交纳租金外并不交利润,这就不同于承包。企业在租赁期间实际上已改变了原有的性质,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实为个人诈骗。(三)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向个人提供营业执照,收取一定的治理费,不投资,不担风险,不参与治理和利润分配,而完全由个人自组职员,自负盈亏经营的,其企业性质也已改变。假如企业职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应以个人诈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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