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合并中股东利益保护制度之完善(3)
2016-01-29 01:09
导读:三、公司合并中的股东决议制度 公司合并是剥夺当事公司独立性而将结合在一起的最极真个企业结合形态,涉及到公司的生存,对公司股东具有直接重大
三、公司合并中的股东决议制度
公司合并是剥夺当事公司独立性而将结合在一起的最极真个企业结合形态,涉及到公司的生存,对公司股东具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因此,公司合并属股东会决议事项,公司合并应实行股东决议制度。对于这种股东决议制度美国、日本、德国、法等国的公司法几乎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38、39、103、106条规定,公同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也就是说,合并的股东决议制度适用资本多数决议原则,这也是国内外的通例。我国公司法固然规定了资本多数决议原则,但是对出席股东会的人数未做明确的规定,因此,基于对小股东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股东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确规定,“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只有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股东总人数的一定比例时才能召开。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以上通过。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决议充分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志,保护股东的正当权益。”[4]
另外,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要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这里并未区别存续公司和消灭公司。固然存续公司股东会对合并做出决议,有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但是不加区别地一律适用股东会决议制度也存在,比如有些合并存续公司股东利益未发生实质变化,要求股东决议没多大实际意义,并且会使合并程序复杂、本钱加大、时间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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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上三项重要制度,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均有欠缺。据悉,我国公司法修改已经在紧张的进行之中,国务院法制办已于今年7月5日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到有关部分征求意见。为了维护秩序,促进对股东正当权益的有力保护,在修订《公司法》时,应当参照两***系的先进经验,结合国情,取精用宏,做出严谨的规定,以终极促进我国公司、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
书目:
[1] 叶林.中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7.125
[2] 毛亚敏.公司法比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16
[3] 朱江煜.在公司合并程序中如何对待少数股东之权益[J].与实践1999.5(5):31
[4] 刘素芝.***司合并之立法完善[J].中州学刊,2001.5(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