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契约:经济法的理论进路(3)
2016-02-08 01:12
导读:6、化契约关系中存在权利和责任不对称的。社会化契约产生的基础是通过付出较小的社会本钱而获得巨大的社会利益,从而节约交易本钱。社会化契约中
6、化契约关系中存在权利和责任不对称的。社会化契约产生的基础是通过付出较小的社会本钱而获得巨大的社会利益,从而节约交易本钱。社会化契约中具体当事人履约获得的个人收益往往是有限的,而履约产生的社会性收益却十分巨大,当然违约的社会损失亦十分巨大,即当事人承担巨大的社会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社会化契约确当事人有可能造成“不对称损害”。[8] 契约关系确当事人为了获得非常有限的利益,可能对社会化契约中的其他人施加巨大的损害。由于社会化契约中的契约关系人众多,个人的利益并不总能与整体的利益保持一致,随着社会中生产的专业化不断加剧,大大增加了施加不对称损害的可能性。例如,一个注册师为了相对很少的审计公费,而做出欺诈性的审计报告,结果使大量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证券市场受到严重冲击,安达信的财务造假案就是实证。这种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称,或者说损害的不对称对民法的补偿性赔偿制度提出极大的困难。以独立审计为例,按民法的赔偿原则,注册会计师一旦造成损害,要承担赔偿将是天文数字,其直接后果是无人敢进进审计行业,行业逐渐萎缩,使旨在节约交易本钱的独立审计制度不复存在,进而更加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大大妨碍现代市场经济的。
可见,社会化契约从本质上突破了个别性契约的樊篱,它表现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与同一,它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建立在个别性契约基础上的民法不可能通过所谓“私法公法化”的改良而适用之,它已经表现出一种质的不同,必须有新的法领域走向前台,这个法就是经济法。
三、经济法:调整社会化契约的法
证券市场独立审计是一种社会化契约,社会化契约关系既不同于传统的民事契约关系,也不同于行政治理关系,而是国家的经济职能与职能分离,借助社会中间体的气力,使传统的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扩展,构成公共的私人领域后形成的关系,我们以为这种关系才是经济法关系。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本文所称的社会化契约与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是不同的概念,固然社会化契约与社会契约都起源于罗马法的契约,蕴涵着同质的契约思想,但是两者的法学意义根本不同。社会契约通过理论虚构上升到高度,成为自16世纪以来在西方乃至全世界极有的一种国家学说,它固然与自由资本主义的契约经济有密切的联系,但主要还是解说国家政治权力的学说。不管是在霍布斯描述的原始混沌的恐怖状态下,还是在洛克描述的自由、同等的和平状态下,人们都是通过让渡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建立起国家,形成规范的制度,从而对人们个人的自然权利有所限制。[9] 人们牺牲部分权利的目的是要求国家提供确保人们自由与安全的服务,这种服务通过由人们让渡的权利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治权力而实现。洛克以为,在人们拥有的自然权利之中,并不是所有权利都可以让渡的,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属于不可让渡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但不可让渡,而且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因此,国家的政治权力并不能干涉人们的财产与自由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不但追求拥有财产,而且更渴看财产通过交换而增值。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处于低级阶段,社会分工并不复杂和精细,由交易引发的竞争完全而充分,交易过程相对简单。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靠自己的气力完成交易,只需国家提供交易规则和通过强制力保护交易,制裁违约行为。于是,传统契约法发达,国家处于“守夜人”的角色。那个时代的国家只具有政治职能,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完全分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发达,社会分工精细而复杂,完全竞争由垄断竞争所取代,人们之间的交易过程不再单纯,参与同一交易的主体不再限于相对双方,而可能是庞大的群体。群体中必然存在复杂的关系,我们把群体中两两之间产生的传统契约关系称为个别性契约关系,群体中可能会产生很多个别性契约,而这些个别性契约之间又通过主体内部的相互关系结成契约链,我们把形成链的个别性契约的集合称为契约群,而将群体的整体或者群体的部分达成的契约称为群契约,群体内达成的群契约亦可能有很多。契约群和群契约的集合构本钱文所称的社会化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