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与***实现
2016-02-06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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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与***的关系
一、司法与***的关系
(一)司法的本质是实现***
1、***的特点。
从词源上解释,***即人***愿。一般意义上的***,是指大众对某一事物或某一现象普遍看法,体现的是大众的普通理性。司法领域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大众根据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所形成的一种民众意愿,暗含了大众对司法正义的期看,事实上是一种大众诉求①。这种诉求往往以朴素的正义观为出发点,包含了朴素的善恶、对错,夹杂着道德要求,从司法的“应然”角度对司法制度、司法行为作出的评价,具有其正当性;二、***具有非理性的特点。由于民众的范畴涉及到社会中的每一个普通人,而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念、知识水同等不同,所以***往往会随着相互的碰撞出现非理性的情形。***往往会被某种具有煽动性观点左右,表现出非理性;三、***往往是经过变化而逐渐稳定。某种持续性***的形成,往往是经过不断的变化而形成。在该种***形成之前,由于情势的变化,不同意见的***会夹杂在一起碰撞,随着思考与讨论的深进,终极一种符合朴素正义观的***得以形成;四、***终极通过利益代表得以表达。无论是立法领域中的***,还是司法领域中的***,终极均是通过其代表得以表达。这是由于,***在思想、法律规定和生活中的地位都不高。尽管人***权论以为,主权者即为人民,但事实上,操纵立法与司法的,均是由一定的精英完成,司法领域现阶段夸大的司法专业化表明的就是精英态度②。所以,***在其表达过程中,表现出曲折性。***的表达,往往要经过从少数到多数的过程,必须经过一次或多次的激烈争论,方可通过其利益代表,或是代议机关予以表达。
2、司法正义。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在司法理念下,司法的核心是司法正义。在司法的诸要素中,均是围绕司法正义这个命题来展开的。一般以为,司法的特征包括司法的公正性、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的***性、司法的专业性、司法的被动性等。我们夸大司法中立性,是指司法裁判者应以中立者的态度依据法律对纠纷进行裁判,中立性夸大司法裁判者只应忠于事实与法律,而不为其他因素左右。中立性的效果是保证司法正义,裁判者只有以中立者的态度,才能保证裁判者不受纠纷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裁判者通过对事实的认定,再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在中立者的场合下,由于裁判者不受当事人的影响,在理性的状态下保证了司法的正义性。夸大司法的***性,是由于裁判者独立可能会造成裁判者擅断于法,而在***的条件下,适度减少或遏制了裁判者司法不公的情况发生。夸大司法的专业性,是由于法律是一门专业性的学科,裁判者只有在精通法律的情况下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以避免误解法律、错误适用法律的情况出现。法官高人一等的法律素养,才能保证司法正义实现。夸大司法的被动性,是由于司法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力,“假如裁判者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或潜伏的纠纷,势必将自己卷进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之中,难以保证公正的面目。”③
3、司法的本质。
现代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关键环节。司法领域中,在坚持了司法的中立性、***性、专业性后,就保证了最大限度的司法正义,亦即在司法领域范畴内保证了全面地服从法律。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现代语境下的法治,其价值取向为公平正义。作为被法治涵摄的司法,必然将司法正义作为司法的价值取向。而司法正义反映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司法的内涵即正确地适用法律。按照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④,司法者如同自动售货机,其职责是将法律规范于具体的案件,或者说把案件的事实“涵摄”在一般法律规则之下。即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输出一定的法律。而法律反映的恰正是人民的意志。在人***权原则下,法律反映的是主权者的意志,这里的主权者,即人民。人民通过一定的***程序由代议机关制定法律,由于代议机关代表的是人民的意愿,所以法律反映的就是人民的意愿,即***。在法治国家里,假如司法裁判者仅仅是自动售货机,则其输出的法律也就是***。坚持司法正义,从本质上讲,就是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