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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缔约产生的基础(2)

2016-02-14 01:10
导读:在现代社会,社会经济地位不同等的现象也愈来愈明显,经济实力和交易能力的差距,使得在很多情况下处于弱者地位的一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特别是

  在现代社会,社会经济地位不同等的现象也愈来愈明显,经济实力和交易能力的差距,使得在很多情况下处于弱者地位的一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公共服务部分例如交通、邮政、通讯、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业也得到快速的发展。由于资源把握这些居于自然垄断地位的企业手中,他们可能凭借自己的上风地位任意拒尽他人的缔约请求,或者附加不公道的缔约条件,损害弱者一方的利益。而普通大众和经济基础薄弱的弱小企业面临着这些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根本无法具有同等讨价还价的气力,只能处于受害者的地位,迫于生存或者经营的压力,在很多情况下还会***接受明显不同等的契约条款。这时,法律就有必要对其滥用权利的行为加以限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产业生产和科技的突飞猛进,一些环境污染题目和交通事故等公害题目也频频发生。国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潜伏的受害者,规定某些特定的主体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因此,强制缔约义务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状况的明显变化分不开的。   3 强制缔约产生的理论基础
  
  英国历史法学的集大成者梅因在《古代法》中描述到,“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所有进步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是人类社会文明史上的巨大进步和发展,它可以看作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重要标志。这一转变对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思想文化观念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尽对的契约自由原则某些情况下却又为特权的形成提供了便利。当今对于契约自由的限制则可以说是“从契约到身份”的一个回回。固然契约自由的内容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其价值目标始终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影响强制缔约制度产生的法哲学思想学说有:
  (1)法律道德主义学说。
  法律道德主义学说的观点是:法必须保持制度和政治、伦理等观点的共同性,法必须而且应当禁止不道德的行为,强制实施道德。根据代表人物德富林的观点,道德判定是一种善恶的判定。这类判定只有在社会受到影响的时候才会出现,因而道德判定是一种社会的或者公共的判定。既然公认的社会道德对社会是必须的,那么社会就有权利运用法律保护社会的公共道德。当社会的或者公共的道德判定对某种行为持特别否定态度时,就有理由实施国家和法律的干涉。
  (2)伤害原则说。
  伤害原则说以为,只有在个人行为伤害或者可能伤害他人或者社会的情况下,对个人自由施加的限制才是适当、公道的。代表人物米尔以为,假如答应一个人为所欲为、自行其事,必将引起伤害。因此,政府干涉人们的某些行为是必要的。他将人的行为区分为自涉性行为和涉他性行为。前者指影响自己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则影响到别人利益或者到伤害到别人。只有涉他性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的唯一目的是社会的自我保护。只有为了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使公道的。
  (3)法律家长主义说。
  法律家长主义说以为,家长式的法律强制,即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是公道的。家长式法律强制是指为了被强制者自己的幸福、福利、需要、利益和价值,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或者说是指强迫一个人促进自我利益或者阻止他自我伤害。家长式强制不仅用来阻止自我伤害,而且也用来产生或者促进自我利益。某些家长式法律强制不仅保护自由受限制的的人的利益,同时还保护其他人的利益。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上述学说构成了对契约自由限制和矫正的部分思想基础,对于强制缔约制度的产生形成了思想基础和理论条件。
  参考文献
  [1]@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何帅领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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