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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治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3)

2016-03-07 01:02
导读: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治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正当性。而市场治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治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正当性。而市场治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和目标必须依靠市场治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治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治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由于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公道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靠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靠由市场治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治理法为基础。
3、市场治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治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终极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同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治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也为市场治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固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熟悉,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作为市场治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进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很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题目:a、调控主体的正当性题目。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正当性题目。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视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题目之一。c、调控内容的正当性题目。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正当,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题目。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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