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治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4)
2016-03-07 01:02
导读:通过以上,笔者以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
通过以上,笔者以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以为,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以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题目,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正当,调控程序的不正当,调控的不正当等题目,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题目,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此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调控目标,需要由市场治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假如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限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以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杨紫烜主编 《经济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潘静成 刘文华主编 《经济法》 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王保树主编 《经济法原理》 社会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邱本著 《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