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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4)

2016-03-17 01:02
导读:[5] 关于有关国家变革的具体时间,笔者是从魏敬淼老师(政法大学教授)的课堂讲义中获知的,魏老师没有为我们提供具体的出处。 [6] 具体的先容可参阅

[5] 关于有关国家变革的具体时间,笔者是从魏敬淼老师(政法大学教授)的课堂讲义中获知的,魏老师没有为我们提供具体的出处。
[6] 具体的先容可参阅《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的趋势》,杨玉熹,《银行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3页。
[7] 《从美国〈服务化法案〉析中国银行业从分业走向混业的法律演绎》,吴敏,《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0页。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第3条规定:“贸易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9] 《贸易银行安全运营的商法》,张东江,《商法研究》(第三辑),徐学鹿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7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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