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3)
2016-04-01 01:13
导读:无可否认,患者在一些医疗纠纷中的确值得同情,有些患者的伤害也的确也很深刻,医疗官司难打也是公认的事实,解决这一完全可以靠资料一定程度的共
无可否认,患者在一些医疗纠纷中的确值得同情,有些患者的伤害也的确也很深刻,医疗官司难打也是公认的事实,解决这一完全可以靠资料一定程度的共享及患方请求权的选择来解决。应当看到在大量的医疗实践中医疗损害只占极少数,渲染和炒作不能改变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为我国人民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一事实,不能因有医疗纠纷就将医患关系对立起来。把巨额医疗资源判给少数医疗侵权受害者的做法实际上是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在司法解释中要求医疗机构就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的做法有可能鼓励患者诉讼,甚至有可能导致一些人滥用诉权,这种负面的影响不容忽视,这一点提请大家留意。
五、医疗纠纷处理的制度性思考
(一)医患关系的正常的
社会学基础
医疗机构、医生权益的保障提升和维护是患方权益保障的基础,保障医方权益的终极目的是保护患方及至全国大众的权益,医患之间的基本利益是相辅相成的而不是对立的。我们以为,医患关系的良性循环与下列因素有关:
1、医方高门槛、高风险、高收进
2、患方等值付出(福利国家例外)、享受高品质服务、受到伤害时赔付充分
3、弱化政府职能(政府承担规划、准进、监管、调控、促进有序竞争的职能)
4、强化行业治理(自我治理、自律、维权)
5、理性的法律环境
6、优良的责任保险制度
7、正确的的***导向
上述因素是建立良好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根本因素
(二)目前的状况
目前的医疗成果:中国以世界卫生总支出1%左右的比例,为占世界22%的人口提供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健康水平绩效列在192个国家的第61位。中国人的健康水平已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超过中等收进国家的水平。2000年人人享有健康生活的目标初步实现。
但与这些成果相比,我们的医疗机构存在进不敷出、人事制度与国际不接轨、医生收进低、权益难以保障等尴尬。
(三)如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面临的题目
我们以为如何从根本上、制度上防范和减少纠纷是一个我们应该努力的方面,那种头痛医治脚痛医脚的应该予以摒弃。可以肯定地讲,完全不发生医疗纠纷是不可能的,任何国家都做不到,既然医疗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那么从制度设置上就应当着眼于化解风险、化解矛盾、理性处理纠纷。
化解风险的方式无疑应由医师、医疗责任保险来承担,目前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尚不令人满足,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大量可做的工作。化解矛盾的关键在于理性处理纠纷,希看广大医师和公众***、***分共同努力。
六、医疗纠纷应如何适用举证责任
制度的优化有一个过程,现时条件下的医患纠纷如何使患方在公平的原则下得到较多司法救济已成为当今医事
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题目。从世界的潮流来看在特定的情况或事件中加重医方的举证责任也是一个趋势,如日本的医疗诉讼案件,在特定情况下法官适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即在患方已证实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就医方是否有过失的题目,原告若能证实依一般情况下损害的发生“非过失不致发生”则法官可以推定被告(医方)存在过失,若医方提不出反证,则医方承担败诉的风险。
德国法上“大概的证实”也常在一些案件中用来减轻患方的举证责任。所谓“大概的证实”是指以高度可能性的经验为基础,从某种损害事实可以推出“过失”的存在,此时若被告要推翻上述推定则必须提供相应的反证,否则推定成立。如病人术后体内遗留医疗器械,可径行推出医方过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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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德国、日本相似,上述理论是这些国家为了减轻患方的举证责任采取的措施,但可以肯定的讲上述理论均没有像我国这种司法解释这样将过失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都加给医方。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医疗侵权案件应适用什么样的举证责任呢?我们以为我国医疗侵权案件仍应适用一般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由患方就过错、因果关系负一般的举证责任,但是考虑到患者没有医学专业知识,把握资料也不全面等因素,法律可不要求患者的证实标准达到、正确的地步。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只须大体证实其伤害是由医方的过失造成,当患者尽到上述举证义务后,再由医方提出充分的反证来证实患方的损害不是由医疗行为造成、医方不存在医疗不当;考虑到人类对医学熟悉的局限性,若医方不能证实这两点也不应主观认定医方有责任,应由法官采用自由心证的原则确定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