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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2016-04-01 01:13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出台了一则司法解释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司法解释),本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缺陷,从制度上保障了民事审判的质量,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进步审判的效率,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自明的。
本司法解释对实践中迫切需要明确的有关证据作了规定,其中包括对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做了规定,即规定医疗侵权案件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就这一题目我想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 医疗侵权不适用举证责任颠倒,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建筑物等倒塌脱落或坠落致人损害(第126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第121条)、产品责任(第122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第123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第124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第125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第127条)、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职员的转承责任(第43条)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第133条)是特殊的侵权,除此之外的侵权案件是一般的侵权案件。也就是说《民法通则》未将医疗侵权列为特殊侵权案件,因此医疗侵权是一般的侵权案件,既然是一般的侵权案件就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不应适用举证责任颠倒。
二、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颠倒对医方不公
一般的侵权案件由原告举证被告的行为充足了过错、行为违法、因果关系及有损害后果。本司法解释中规定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颠倒,所谓举证责任颠倒是指把一般侵权案件中某些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一方承担。实行举证责任颠倒转移给被告的举证责任只是原告应负的一部分举证责任,而不是案件的整个事实,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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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实行过错推定
在实行过错推定的案件中,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情的结果是清楚的,即因果关系是清楚的,由于原告(受害人)所处的地位的局限性,规定要被告就其行为无过错进行举证。被告假如能证实自己没有错,则固然被告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不良后果有因果关系,被告不负赔偿责任;若被告不能证实自己没有错,则被告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行为人在建筑物上悬挂物品,若该悬挂物坠落致人伤害,法律推定行为人未尽到足够的留意义务,推定其有过错,这是举证责任颠倒的一种。
其二,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案件只存在于环境污染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只要原告证实企业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损害的物质,而公众的损害发生在排污后,就推定其中存在因果关系,勿须原告举证。排污企业若主张该排污行为不是造成该损害的原因,要拿出鉴定予以否定,否则侵权成立。
这是两种举证颠倒的情形,根据现行法律特殊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颠倒或适用过错推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但本司法解释要求同时证实自己没有过错和损害后果与己无关对医疗机构过于苛刻。
本司法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可能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之一——平衡原则来分配医患之间举证责任的。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观点:医务职员把握专业知识、证据又在医生手中,病员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固然可以感觉到自己受到了伤害,但由于知识的欠缺和证据的缺乏根本无法证实这一点,可能是基于这种考虑本司法解释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占“尽对上风”的医院,对这种做法我是有异议的。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平衡只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之一,事实上举证责任最重要的原则在于公平!
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必然导致裁判上的不公!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毫无疑问公平是举证责任的第一原则,其次才是平衡原则,也就是说公平这一民法理念在举证责任分配时是应当首先考虑的因素。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患方做为原告应对医疗侵权的发生负一定限度的举证责任,其后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而本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对医方太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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