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对我国现代法治的影响(2)
2016-04-06 01:17
导读:自80年代以来,我们开始了中国现代法治的时代,在20年左右的时间,我们建立起了我国基本的法律体系和框架,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我国人民的
自80年代以来,我们开始了中国现代法治的时代,在20年左右的时间,我们建立起了我国基本的法律体系和框架,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我国人民的法治观念初步转变,出现了一批法学专家、学者,真可谓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成绩伟大,题目不少,我们立法的权威不够,立法的质量不高,数目不足;我们执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很严重,我们的司法实质上并不独立,由于他没有独立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人事制度;我们的***、法制建设的社会环境条件不良,人口总体文化水平低,法治观念淡薄且极不健全,相当多的人民把法律看作是管制和约束自己的工具,无形中就产生了与公检法的对立状态。这一切都是我们前进中的困难,但困难不可小视,如处理不好这些题目,要么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倒回到人治、德治的老路上,要么会走向极端***化。要正确地解决这些困难,首先要发现题目,分析题目的症结,然后对症下药,由于这样才可避免对中国法治现代化思考犯方向性的错误。经过二十几年的法治建设,人们熟悉到,一种完善的制度背后,必然需要某种特定的价值理念来追求和支撑。于是人们得出结论便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最大障碍是缺乏一种类似于西方***教式的宗教传统,这一缺乏甚至被视为中国文化的一大缺陷。”在他们看来,正是由于宗教传统的缺乏,使得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得不到价值理念的支持,因此,这便是我们能够将西方的法律制度移植进来,却无法让它开花结果的根本原因。这种话中隐含有两种主张,反映出可能导致的两种倾向,实行“***教救国”或者从中国的文化传统中推演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理性来。笔者以为,“***教救国”不适合中国人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方式,它是西方中世纪的神学主义,其被西方近代自然法学吸收了公道内核后早已抛在了一边;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理念的核心是“忠孝”二字,这种理法文化是一种以追求伦理为目标,以义务为核心的本土文化,所以它不可能具备向现代化法治转化的条件,另外,我们也没有必要非得在本土资源中搞出一套自成一体的中国法学来,现在我们所处的时代,由于经济与科技的迅猛发展,国与国之间已经不是封建时代闭关自守的局面,而是日益全球化、国际化。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因此,笔者以为,当务之急我们不在于用“***教救国”,也不在于挖掘“本土资源”,而是要首先着力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现代化,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实践和人类先进法治文明与法的时代精神以及国际发展的潮流相结合。具体地说,建设我国法治国家存在的核心题目是公民的法律价值观念淡薄、司法权力运作不独立、人大监视职能虚置和“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没有制度保障。总而言之,就是公民的法治观念淡薄,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这二者事实上是一对矛盾,我们知道制度不是万能的,制度的背后要存在适合这种制度生长的土壤,要有素质较高,法制意识较强的人来维护,要靠理性主义来支撑,换句话说,要想在中国取得***和法治现代化的终极成功,我们要首先进步公民的法治意识,然后逐步推进制度变迁,因此弘扬古典自然法学的经典法治思想就成为我们的首要任务,尤其是其“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的观念、权利本位思想、主权在民和权力制约的思想及法律至上的观念”更应不遗余力地长期不懈地用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弘扬,以进步国人的法律意识,增强国人的法制观念,使这些意识和观念渗透到国人的骨头和血液里,内化为国人的价值理念,从而为中国法治现代化造就适合其生长的土壤,让它在中国大地上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