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律师
2016-04-06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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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事一个法制国家,
德国事一个法制国家,律师制度是其法制的一根坚强柱石。笔者留德多年,在完成博士论文答辩之后曾到斯图加特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实习半年,现将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先容给国内同行。
独立的司法机构
在德国,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构”。作为自由职业者,律师的活动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不负有公务员那种对国家效忠的义务。其意义在于使公民有机会获得不受国家的专家的服务,当然,像任何公民一样,律师也必须遵遵法律,另外,他还必须遵守本行业的职业惯例。
德国如今共有律师7万多人,都是专职律师,律师可以兼职到大学开课,做名誉教授,相反,教授作为国家公务员却不能兼做律师,这同国内的一些法律院系设立律师事务所作法大不一样。
律师执照
在德国只有那些依《德国法官法》有资格任法官的人才可以成为律师,德国国籍不是必要条件。
要取得法官任职资格必须至少在大学了三年半法律,完成两次国家,并在两次国家考试之间顺利地进行了实习,整个过程至少达6年之久。
法律系是各大学注册学生最多的系科之一,每当新学年开始时,教室总是挤得满满的,可是经过6、7年的学习、实习淘汰,最后能完成第二次国家考试的不到新生人数的一半。
有意思是,依《德国法官法》取得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可以在全德各州做法官,当然也包括1990年10月3日新加进联邦的东部各州。然而那些依过往***德国法律获得的法官任职资格在两德同一之后却只在原东德境内有效。
为了履行欧共体的义务,德国从1991年1月开始举办律师资格考试,为欧共体成员国公民成为德国律师提供了一条变通的渠道。据悉,到1994年10月已有41人参加了这种考试,其中34人获得通过。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具有上述资格的人必须向所在州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许可证,只有取得该证书的人才有权利称为律师。
德国律师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本地化原则”。依该原则,一个律师在受理民事案件时,只能到给予他出庭许可证的某个法院往出庭。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促使律师大体均匀地分布全国,避免少数律师拥有大多数当事人,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法院和律师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
律师在头次获得许可时应该在法庭上宣读以下誓言:我谨向全能全知的上帝起誓,保卫符合宪法的制度,认真履行律师的职责,愿上帝保佑我。
一半是学者,一半是活动家
德意志人长于思辩,这种特性在法律制度方面体现得淋漓尽致,德国法律以其严谨、浩繁而著称于世。这样一个庞杂的体系又能比较迅速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生活的需要,这是它的难得之处。以1949年5月23日生效的《德国基本法》为例,40多年来共修改了40余次,其中最近一次的修改是1994年8月30日,所以,当我们在论及法律的稳定性时,不能以为那便是一成不变的。相反,法律是有其自身的生命力的。
德国法律的另一个特点是用词偏僻,行文晦涩,故有所谓法律家德语。笔者在慕尼黑生活时,曾搬家7、8次,几乎每个房东家的躲书中都能翻出一两本(陈旧的)法典,但是相信真正能弄懂那些条文的人很少。即使熟悉其中的每个单词,读懂了整个句子,也往往未必知道其真实涵义的百分之一二,由于具体的条文是靠大量的判例和学理解释充实起来的,例如,1900年生效的《德意志民法典》第823条不过短短两小段,可是1986年版《慕尼黑民法评论》单就这一条就洋洋洒洒写了216页。实在,法律系图书馆里排成长队的博士论文中,有不少就是只以某部法律的某一条作为课题而已。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在这种背景下,一个成功的律师必须是一个法律领域里的专家,光是靠同法官套近乎,讲几句陈词谰言是维持不了生计的,法庭上的舌战不光是把握了雄辩术就能应付得了的。越是高级的法院,其法庭审判的学术味就越浓厚。读书做学问于是就成了律师的一个必备的本领。他们的这种钻研精神早在上大学时就练就了。在,法律是比较轻松的专业,而在德国,法律系的学生则整天泡在图书馆里。事实上,不少德国律师同时又是着名的
法学家。据说,我曾实习过的那家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许茨教授几十年来坚持每个月写一篇文章,迄今已写了近500篇,出了20部书。他甚至还在1987年就编辑出版了一本《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