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农业税时代的行政法治缺失与建构(2)
2016-04-07 01:05
导读:但通过以上可以看出,现行行政权本身的配置以及事权与财权的分配不够已是不争的事实。乡镇政府以其现有财力能办什么事?乡镇政府因其财力不足而导致
但通过以上可以看出,现行行政权本身的配置以及事权与财权的分配不够已是不争的事实。乡镇政府以其现有财力能办什么事?乡镇政府因其财力不足而导致的公***品的缺失应该由谁来补位?能不能转给非政府组织?中心以其财力该办什么事?地方以其财力能办什么事?中心地方各自该办什么事?这是实现行政法治必须解决的。
(三) 弱化公民权利保障与服务行政相悖
行政法的本质精神是为人民服务。为民服务是行政法治的目的和中心课题。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兼具服务与受益的功能。“行政权也只有被运用于服务,才能被以为正当和正当,否则就属于权利的滥用。”服务行政是法治政府的重要。认真对待权利是乡镇机构必须表明的一种法治姿态。然而废除农业税后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偏离服务行政的轨道。在该乡机构改革中,把精简、撤消服务机构作为乡镇改革的突破口值得商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另一角度分析,服务机构可以精简,而人民需要的服务本身必须保存。而当前改革只是一味注重精简机构没有解决好人民需要的服务的保存题目。
行政权弱化是行政权重构的基本方向。然而,“在现代,为了社会的利益和保障个人权利,政府应当同时也必须积极主动地干预社会。”也就是意味着“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决不能一味地弱化社会治理权力,反而在某些社会治理权方面应当增强。服务行政要求强化而不是弱化公民权利保障尤其农民权利保障。在当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中,市民社会仍然欠发达,公民权利的实现仍然依靠国家尤其行政权的积极行使。在社会里这种依靠性更强。行政权来源于公民权利,从根本上应该服务于公民权利。一方面,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边界,行政权赋有通过国家的气力保护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有责任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简单地撤消服务机构而不再提供服务职能与服务行政的理念背道而驰,与政府存在的目的相往甚远。被转体的农业服务中心等为广大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退失事业编制,它们以什么样的地位存在,它们的权责由谁承受?在现行行政权的制度安排中没有列明。行政权转移的受体出现真空,服务主体虚无为民服务怎能落实?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 从行政法治层面探讨废除农业税后的制度建构
行政法治不仅夸大行政权力实施过程中的法治化题目,更加注重立法中关于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废除农业税后的制度建构主要解决在立法中如何顺应行政权和行政主体的变迁,即如何在不同行政主体之间配置行政权力与责任,并使其在制度上接受立法与司法权的监视。实现行政法治,首先要制定良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依法行政。其次违法行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行政权进行监视。具体说来应当完成以下制度建构。
(一) 完善行政组织法体系,实现法治行政
一般而言,行政组织设立的原则可以包括为:依法组织原则、组织效率原则、行政分权原则。我国现行行政组织立法主要包括《宪法》第3章“国家机构”中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规、规章、以及有关部分规章和行政性政策。比如“三定”方案,中心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职员编制的通知》,各省有关机构改革和职员编制的文件。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国务院部委的设立采取的是依法组织的原则。而部委以外的其他职能机构的设立均由行政机关根据自身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进行设立,无须依法也无法可依。这种立法模式的缺陷在于:中心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不明,各级政府的行政权限不明。行政机关的撤、销、并、转随意性大。编制的增减频繁,权责不同一。在行政分权理念指导下的政府权力弱化、分化、转化和强化的改革浪潮中,完善行政组织法体系的核心任务是确定行政职权的范围,并界定行政职权与非行政职权的界限和关系。行政组织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组织法,仅指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结构、组成、权限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组织法。广义的行政组织法大致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