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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交付”主义的建设工程风险负担法理分析(3)

2016-04-26 01:04
导读:(1)质量瑕疵担保风险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4.1条规定: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

  (1)质量瑕疵担保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4.1条规定: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验收风险
  类似于买受人的验货风险,业主也应承担工程质量验收风险。
  
  四、交付主义原则的例外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有不同于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之处,体现在它的风险负担原则有例外原则,即存在不适用“交付主义”原则的风险负担方式。
  1.例外情形
  建设工程风险负担的例外情形主要指工程羡慕的外部风险。它包括政策规章变化、通货膨胀、市场环境变化和不可抗力。其中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难。
  一般而言,政策、规章变化,通货膨胀和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当然,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此约定作为风险负担的依据。对于不可抗力的风险负担题目相对特殊,以下做以扼要分析。
  2.不可抗力适用的风险负担方式
  不可抗力适用的风险负担原则不是“交付”原则,而是公平原则。即当不可抗力风险出现时,合同双方应依据公平、老实信用的原则,公道负担风险,分担损失。具体负担方式可以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39.3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用度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职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②发包人承包人职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用度;③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治理职员及保卫职员的用度由发包人承担;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用度,由发包人承担;⑥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此外,《示范文本》第39.4条中指出,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是对“公平”原则的补充,夸大了过错方的违约责任不可免。
  可见,在建设工程领域,使用“交付”主义分析建设工程风险负担题目时,不能犯教条主义,对于“交付”主义的例外情形应当适用“公平”主义。这样才能更为科学的运用法理分析题目,更为公道的解决实践中的题目。
  
  参考文献
  [1] 李建伟,民法60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
  [2] 何佰洲,工程合同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建筑产业出版社,2003年
  [3] 张东平,浅谈建设工程风险治理[J],山西建筑,2007(12):231-232
  [4] 毛海蓉,葛鹏,建设工程的风险治理[J],工程建设与设计2005(5):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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