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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2016-04-24 01:03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
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明显、最独特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进步行政效率之必须的权力,其可以使行政主体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地处理行政法律关系。可见,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各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题目,而且也是行政主体在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实际题目。探讨如何适当地、公道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
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必要性;滥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对于行政主体还是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都如同一把双刃剑,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实现行政治理职能所必须的,但是,这种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又可能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为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要充分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全方位、多层次的分析,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此题目:(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各国学者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有着不同的理解与阐释。现被大多学者接受的观点以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实施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职权的幅度,由行政主体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公道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定并做出处理的权力,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在行政法学中,自由裁量权的载体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其是相对于羁束性行政行为而言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在没有***与法治的封建社会,人们缺少对于权利的基本熟悉,国家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封建统治者中的权力与封建国家的权力几乎不受到任何约束。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独裁的斗争中,提出“天赋人权”和“有限政府”的口号,使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使行政主体的权力范围局限于一些有限的领域。但是,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发展,政府功能逐渐强化,其越来越多的干预社会生活,行政权力又出现了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法律的局限性与实证主义法学的缺陷,也要求行政主体在不违反法治的条件下,应该有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存在,以实现法律的精神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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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多种特征,为了更好的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释:1、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律有着多种渊源,可以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等。法律对于行政主体的授权,可以表现为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也可以表现为固然法律条文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通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手段可以理解为授权的存在。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弹性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自由空间,法律授权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政行为,怎样作为行政行为或何时作为行政行为,等等。行政主体在依据其自由裁量权为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有着自己的思考与选择空间。但是,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是相对的自由,其将受到多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等的控制与约束。3、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特定化的权力行政主体一般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由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多元性与行政案件的复杂性,行政主体不可能针对所有的行政事务均采用相同的法律思维与行政行为手段,因此,针对不同的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内容是大不相同的。(三)我国法律制度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法与行政法学发展的必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治的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公道权力,有其存在的空间。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根据法律的授权,行政主体可以选择作为或不作为行政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主体在符正当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对是否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做出选择。第二,根据法律的授权,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行政行为模式。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反治安治理处罚法的行为人,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其违法的具体情况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治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第三,根据法律的授权,行政主体可以在一定幅度与范围内为一定行政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根据法律的授权,行政主体可以自由为行政行为的其他情形。例如,法律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或其他情形未做出具体规定,而是运用诸如“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必要时”等模糊、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由执法主体理解与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规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有着不同的称谓,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公道性原则与制度的基本内容。行政公道性原则与行政正当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言,行政公道性原则主要审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行使得公道适当,是否违反法的原意和目的,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根据行政公道性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基本规则:(一)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正当律的价值取向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出于一定的理由与目的,为了达到某种社会价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偏离法定的目的与价值,更不可以与法定价值背道而驰。自由裁量背离法定价值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行政主体工作职员出于私人利益或个人偏见而对行政相对人作有缺少理性的行政行为,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行不公道的限制。又如,行政主体工作职员为了规避行政职业风险,对应当主动进行治理的行政事务视而不见,采用行政不作为或拖延履行法定职权的方式,从而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法的原意是公平公道的,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治理社会事务,而不是根据行政主体工作职员的好恶做出某种行为。固然,自由裁量权不超出法定职权范围不构成违法,但却有可能违反了法的目的和原意,实在质是更深层次的违法。(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出于公道的动机行政主体在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应当出于正当公道的动机,不得基于不正当的动机来解释、适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模糊概念,从而达到左袒一方当事人或自己利益的目的。这便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判定、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模式的时候,应当依据一定的客观标准与具体原则,例如,公共利益至上原则、比例原则、同等原则、行政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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