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实务研究(3)
2016-05-19 01:03
导读:(3)赔偿责任是明确“赔偿”、“赔偿损失”还是“支付”;侵权之日至判决之日期间的利息是否考虑,判决后不履行的责任是否明确,假如考虑,适用
(3)赔偿责任是明确“赔偿”、“赔偿损失”还是“支付”;侵权之日至判决之日期间的利息是否考虑,判决后不履行的责任是否明确,假如考虑,适用什么标准,同期贷款利率是否合适?固然法律规定是赔偿损失,但实践中确定的赔偿额有时并不是原告的损失,所以笔者以为宜将赔偿责任明确为给付义务。为了体现司法保护力度,在必要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将侵权之日至判决之日期间应付赔偿额的利息作为原告损失判决被告承担。判决后不履行的责任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可以不在判决主文中涉及。
(4)诉讼费的确定和负担:应当贯彻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题目是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关于赔偿损失的举证有实际困难,其提出赔偿损失的数额往往与实际相差很大。假如法院判决只支持一部分,超出法院支持部分诉讼请求的诉讼费是否由原告承担?假如由其承担,其胜诉的价值显得没有意义。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曾尝试,假如确认原告不属于滥用诉权的情况,只判决赔偿损失部分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超出判决赔偿部分的预收诉讼费则退回原告。假如原告对赔偿损失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坚持起诉的诉讼请求,那么诉讼费就应按起诉的请求确定,并根据其胜诉情况确定诉讼费的承担。
四、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赔偿损失”的适用题目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损失题目,是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碰到的一个最棘手的题目,又是一个直接决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题目。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对知识产权法制建设都会产生影响。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赔偿损失”的适用现状
现在实践中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原则、尚在摸索中,存在很多难点:是完全执行填平原则,还是考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增加惩罚的因素;如何考虑损失原则和获利原则的一致性;在以许可费作为确定赔偿额的依据时,如何确定许可使用费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有无评估题目;在无法确定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答应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在实践中主要是“酌情赔偿”。但在适用“酌情赔偿”时应对“酌情”的含义和正确性要加以考虑。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对赔偿损失的方法有司法解释,笔者以为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参照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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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的范围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商誉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消除侵权影响的用度(广告)等。哪些请求公道,哪些应予以支持以及支持的标准都需要明确,以便保证审判工作中执法标准的同一。对于间接损失,如何在证据上确认,是否可以依一定事实和法律规定推定。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侵权行为往往导致权利人竞争上风的丧失或削弱,直接意味着权利人可得利益的丧失或减少。这种损失往往不是被告非法获利所能抵偿。
原告败诉的责任,被告是否可以反诉,能否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失。我院在审理火星人公司诉尚洋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一案中,认定原告错误指控被告侵权,其行为属滥用诉权。根据被告的请求,法院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判决原告承担被告因诉讼遭受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未提起上诉。这是我院在促使权利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公正保护当事人双方权益方面所作的一次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对于这种赔偿的依据和范围还需要明确。
(二)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的一些设想
从促进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出发,在审判实践中要加大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确定侵权赔偿额上必须体现出来,以鼓励权利人积极保护知识产权,从而树立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促进、文化和经济的。
(1)赔偿损失应当考虑的范围:不仅要考虑直接损失,而且要考虑间接损失。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对权利人的名誉、商誉造成损害的特点,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给予考虑。至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消除侵权影响的用度等都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考虑。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还要考虑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销售侵权制品数目,销售侵权制品的损害后果,侵权获利的情况,侵权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尝试对原告的损失按被告的侵权制品销售数目乘以原告的单位可得利润或者是行业均匀利润来计算。这一方法是对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一种尝试,目的在于解决以审计结论认定的被告经营利润在出现亏损或者利润极小时作为原告损失的不公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