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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价值及实在现(2)

2016-06-04 01:08
导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赋予国家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权力。公共权力的无穷扩张,导致公民私域的狭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极大的压抑。当由国家权力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赋予国家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权力。公共权力的无穷扩张,导致公民私域的狭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极大的压抑。当由国家权力主导的计划经济向发挥市场作用的市场经济过渡时,社会现实强烈需要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自然迫切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设置必要的法律限制,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有个范围,政府不再陷进过于琐碎具体的治理事务而不能自拔。而公民个体也能获得自我发展的自主性,能够保卫自身利益,对权力施加一份。所以,把控权作为行政法的价值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成功转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三、行政法价值的实现
控权就是对行政权力加以制约,以保护公民权。假如仅仅依靠于司法审查,该目标是难以达到与实现的。行政法价值的实现应以行政自律为基础,兼以权力制衡与权利制衡,并适应现实之需要,强化治理,弱化行政,日益缩减强制性行政权力范围,拓宽***领域。具体讲,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行政自律。要求明确行政权力性质、授予目的及范围,公道规定行政职权、职责,并使二者相同一,以利于正常行政秩序的维持和公民利益的保护。行政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并以富含公正和效率之行政程序防止行政权滥用。要健全行政内部监视制度。
二是以立法权、司法权制约行政权。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体制,行政机关从属于权力机关。由于立法权的主导地位,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因此立法权对“控权”来说是最为有效的。司法权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主要通过司法审查来实现。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4条就充分说明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功能。立法授权、立法监视和司法审查,可以说是行政自律的外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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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以相对方权利制衡行政权。***的一个要义是广泛分配权利,以同权力抗衡。相对人都应当以自己的权利抵制非法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分散的个人权利气力微弱,只有集合起来转化为集体的权利或权力,才有巨大的气力。具体地讲,公民享有选举权,选举权能有效地约束行政官员的行为,削弱利益团体的操纵作用;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以保障相对方遭受非法行政行为侵害后能获得补偿。此外,为了抑制国家干预可能带给公民的消极,公民被赋予了可以直接参与国家治理的大部分领域的权利,从而使公民在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可以直接对其进行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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