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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行政违法状况及其相关分析

2016-06-01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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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种是具体意义上的行政违法行为,即客观现实中存在的多种多样的、具体的、单个的违反行政规范的行为(以下简称单个行政违法行为);另一种是抽象概括的、普遍意义上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一个国家或不同地区、不同部分在不同时间内发生的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全部总和。行政违法行为的总和,是一种普遍的违法行为数目、质量、结构、状态等的统计现象,是与单个行政违法行为不同的一种抽象概念。它反映着一国(或地区或部分)的行政法制(违法)状况。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抽象概念进行全面,这种分析不仅要分析行政违法行为本身,探讨其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与判定等基本,而且还要分析行政违法的整体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等。可以说,对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原因的总量分析,比单个行政违法行为具有更雄厚的基础、更多的现实意义和意义。行政违法总和及其原因的分析,有利于我们从整体战略上把握行政违法,透过表面现象,挖掘行政违法的、、心理根源等,从而找到预防和矫治行政违法的良方,并相应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行政违法的发生。

一、我国行政违法总体状况

行政违法(行为)的状况(水平),是指行政违法行为的数目(尽对数目或相对指数)以及变化状态,它可以用统计方式来确定或者根据其变化的情况来判定。行政违法的数目,可以通过有关国家机关所记录的违法行为情况反映,但它尽不只是有关国家机关所作的统计数,它实际上包括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统计、没有记录和没有被揭露出来的大量潜躲于背后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说,对行政违法行为数目不可能做到精确的统计,不过这种统计在某种程度上能起到说明行政违法状况的作用。这里应留意的是,没有行政违法数目的精确统计,并不我们对行政违法状况的总体估计和评价。从理论上和法治的要求而言,没有记录或被揭露出来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原因,同已经统计或被确认的那些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原因没有任何区别。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在我国,并没有专门统计行政违法行为数目的作法。行政违法行为的记录数目主要是指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由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的案件数(被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即可视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务员职务违法处理的案件,另外还有权力机关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的情况。据统计,从1990年10月至1995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1949件,审结136133件,其中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56240件,占39.62%,判决撤销和变更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占28389件,占20%左右;自1990年国务院颁布《行政复议条例》至1995年,5年来行政机关共受理各类复议案件15万件,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占44%,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占2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的占38%,经人民法院审理改变行政复议决定的占12%。1从这些不完全统计的数字来看,行政违法行为(仅指可复议或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大概占争议案件(结案总数)的21%强。可见,我国行政违法的总量所占比例是极大的。但是,行政违法数目的总和是不能仅凭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违法案件数目来确定的。被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基本上可确定是违法的,但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执法的主、客观环境影响下,面对很多应受理的行政违法案件不敢或不愿受理,如仅以北京44个行政机关年处罚愈千万起为例,到人民法院诉讼的不过2/100000,2即便是应受理或已受理的案件,也有很多“该受立不成”、“该败撤(销)不了”的情形,很多应予撤销或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却予以维持;另外还有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公民没有意识到其违法性,或基于相安无事、屈从的心理而不愿、不敢提起复议或诉讼,使行政违法没有被揭露于众。在我国,除可复议和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有大量不可诉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却无据可查。包括行政机关的大量的内部行政违法行为、违宪或违反上位阶法律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这些违法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的且尽不是个别现象。因此,从我国行政违法总量来看,我国行政法制状况令人担忧。实行全面的行政法治化,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行政违法现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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