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研究行政违法状况及其相关分析(4)
2016-06-01 01:11
导读:三、行政违法的预防与矫治 导致行政违法的原因及条件是多方面的。因此,要预防、减少和有效制止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对症下药而从多方面着手,采取一系
三、行政违法的预防与矫治
导致行政违法的原因及条件是多方面的。因此,要预防、减少和有效制止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对症下药而从多方面着手,采取一系列措施将不利条件转化为有利条件,消除和控制行政违法的诱因,形成多层次、全方位预防和矫治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行政违法呢?我们以为在总体和根本上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培训与培养敬法遵法精神相结合
随着行政法治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法律对行政机关和行政职员的要求也越来越严。与之相适应,必须要求行政职员除具有丰富的文化修养、道德修养和知识水平外,还特别要求行政职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运用法律的技能。而法律知识的获取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大多是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律培训等进行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有利于进步行政职员的法律素质、素质和业务素质等。法律知识把握的多少和理解程度,直接着行政机关和行政职员的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是否正当。行政职员一旦拥有了丰富的行政治理知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就具备了正确、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条件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夸大和重视对行政职员的教育和培训。当然,教育和培训的方法应是灵活多样的而不是死板的教条式教育,应坚持与实际相结合、和接受法律知识与个人利益相结合等。
法律教育是为了促使和保证行政机关和行政职员依法行政,但是,假如没有敬法遵法的精神,无论所受法律教育程度有多高,对法律有多么透彻的理解和把握,都并不能防止行政违法之发生。“假如不尊重法律,法律知识本身是不能制止违法行为的。”1因此,法律教育不能简单地仅就教育了事,不能仅限于传授法律知识,而必须实行法律教育、培训与培养行政机关和行政职员敬法遵法精神相结合;否则,一切法律教育都将是徒劳的,甚至会有副作用。假如法律教育“培养”的是行政职员的“逃法”精神(如何尽可能规避法律),则这种法律教育并没达到行政机关和行政职员自觉依法行政之目的,无疑是法律教育的异化。因此,法律教育和培训必须与培养敬法遵法精神相结合,通过教育,培养行政职员正确的法制观念和对法律的态度以及自觉遵法的习惯。首先,通过教育,使行政职员养成一种依法行政的“法律感觉”,有人亦称之为“前遵法境界”。2在这方面可通过长期的法律知识和观念灌输,潜移默化使之形成一种而然的条件反射式的感觉,即一旦碰到某种特定事件自然会相应地做出某种依法的决定。事实上,法律感觉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它可以形成一种依法行政的习性。对于从事行政行为的行政职员来说必须是拥有高水平的、同一的、敏锐的法律感觉的人。1当然仅凭法律感觉来实施行政行为是不够的。其次,必须培养行政职员的自觉遵法精神,使之养成一种自觉、自愿地服从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正确观念。再次,必须培养行政机关和行政职员的敬法精神。行政机关和行政职员必须信仰法律、尊重法律、视法律为至上的权威。对法律的情感与尊从,是法律得以存续和实现其效力的保证;否则,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完善立法与确立法律权威相结合
我国有些行政违法行为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漏洞较多等原因而导致的,因此,既要健全和完善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等,又要从立法上对行政权进行公道的分工和定位,规范行政权及其职责权限范围,在上做到明晰清楚和具有操纵性,从而克服现有立法上的缺陷,有效预防行政违法。借助立法形式可实现对行政违法行为前的法律控制。从人的功利本性来看,为防止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等***和行政违法现象,也必须完善法律。因此,我们不但要重视制定各种防腐反腐和有效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而且要特别重视将法律订立得周详、严密,不赐与权谋私者留下法律漏洞。
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必须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否则,法律的权威性一旦丧失或不存在,法治也就失往了条件和基础,再好的法律都不会得到遵从与执行,人们就会视法律如儿戏。假如仅靠一个好的立法班子,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条文,以为这样便可实现法治未免过于天真。依法行政的形成,首先需要法律具有权威性;否则,法律会受到蔑视而成为不能贯彻实施的“纸面上的法”。法律应具有普遍性、稳定性、持久性而不能朝令夕改,或由适用者任意决定部分适用或部分不适用,也不能只是作为一种象征而不真正实施。法律必须得到完全遵从和实施,在权威和效力上它应是至上的。法律的权威性主要表现在:法律高于一切、重于一切,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法律,它必须依法行使而不得违反;不答应任何人、任何组织有超越法律之特权,政党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政策不能违反宪法和基本法律;当法律与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个人意志应服从法律,不答应领导人个人意志高于法律,更不答应其“以言代法”、“以言改法或废法”;不答应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非法干预;任何违法者都尽不例外地要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