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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行政违法状况及其相关分析(2)

2016-06-01 01:11
导读:从行政违法的种类和分布状况来看,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上到中心行政机关下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这种或那种行政违法现象,每一个行政


从行政违法的种类和分布状况来看,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上到中心行政机关下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这种或那种行政违法现象,每一个行政治理领域、每一个部分都或多或少地有行政违法行为。我国行政违法现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如按违法所发生的领域可作若干种不同的回类:公安行政违法、工商行政违法、税务行政违法、海关行政违法、环境行政违法、资源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文化行政违法、行政违法、统计行政违法、规划行政违法、城建行政违法、土地行政违法、邮政电信行政违法、行政违法、运输行政违法等;如按其表现形式来分则有:行政越权、行政侵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行政不当等诸多行政违法现象。另外还可有若干分类,如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与行政职员的行政违法、内部行政违法与外部行政违法、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等。每个行政机关、每一行政领域和每个地区的行政违法状况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有的地区、机关或领域的行政违法现象较少,而有的则较多,这要视各地区、各系统的依法行政水平而定。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职员的法律素质较高的、且重视和夸大依法行政的地方或领域,行政违法现象相对较少;反之,则行政违法现象较严重。

无论是单个行政违法行为,还是行政违法行为的总和,都不是静止、僵化的现象,它在空间和时间上都会有所变化。就行政违法的总体状况而言,行政违法行为数目的多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频率以及分布状态等,在不同时期都会有数目和质量指标的变化,或上升或下降、或某类违法行为一时期较多而其他时期则较少发生、或发生频率高或发生频率低,它呈现为一种无秩序性和自发性。同时,行政违法的总和又具有相对稳定性,有一定可循,我们不可能指看在很短的时间(如一个季度、一年)内,行政违法行为的状况及结构会发生急剧的变化。作为普遍的行政违法现象,是不会如此快地在短期内快速变化的,固然某些微量指标有剧烈变动,与其说是这种现象的状况发生了实际变化,不如说是统计不正确。例如,行政案件受案率近几年正呈下降趋势,但并不能说我国行政法治状况已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我国行政违法现象已得以改观。如199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案13006件,1991年即高达25667件,上升幅度为97.35%;但自1992年起则受案数目大幅度下降,1992年和1993年受案量分别比上一年仅增5.68%和2.9%。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负增长,如浙江省人民法院系统1991年受案1563件,而1992年和1993年分别下降为1388件和1288件,比上一年分别下降了11.2%和10.81%。1这种行政案件受案数目的变化,并不表明行政违法的数目也相应地减少,实则行政违法数目远远超过案件受理数。因此,严格说来,依此指标是难以衡量行政违法指标变化的。更确切地说,诉讼率可以作为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发达程度的衡量指标之一。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行政违法原因分析

违法行为是由客观、主观原因和条件相互作用后产生的,且这种相互作用不是瞬间的和暂时的,而是一个复杂的因果链条,各种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互相制约,从而决定着违法行为的形成。行政违法的原因(此处撇开了条件),与一定条件相结合和作用,也就产生了行政违法结果。当然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其产生的原因及条件、它们的相互结合和作用方式也是各有不同的(本文对某一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产生的具体原因及条件、相互作用等不予涉及而只讨论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性原因)。行政违法产生的原因,我们以为主要有:

(一)立法上的原因

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存在若干冲突和欠缺,以致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都存在诸多违法之情形。我国立法体制上,立法主体多元,但相互间的立法权限范围不清,以致法出多门,立法呈现无序、混乱之态。2其中突出地表现在行政立法上,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冲突,且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相互间有更多抵触之情形。这种现象又导致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违法。从法律效力层次而言,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又高于规章,但作为下级行政机关,既要依据上位阶的法律规范(如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它又必须遵从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和所属机关及行政首长的命令和决定(如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等),加之法律权威性未受特别夸大的影响,以致在执法的实际过程中出现“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一定范围内传阅的文件),白头不如口头”之不良状况。从法治要求而言,如此“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不仅如此,我国行政法律规范本身存在若干冲突和欠缺,如规章相互抵触、滞后而与实际不相符、内容不明确,以致行政机关在理解和执行上都存在困难而无所适从,也就增大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难度,而易于产生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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