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
2016-05-31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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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确定了主义
党的十六大确定了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目标,也为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基本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仍应牢牢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司法公正是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在市场条件下,经济的增长,财富的创造都取决于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予以充分保护,这就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实现。
一、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的含义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熟悉司法客观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效率、公然等。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审判职员在司法和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具体而言,司法公正是指严格依法裁判,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真正作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审判机关来讲,司法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要想使二者接近或达到人们所追求的正义要求,必须使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完美结合并达到公正的一般要求,司法公正才能实现。具体而言,实体公正是指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给予同等保障;程序公正是指坚持公然、公正、***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维护并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
二、司法公正的标准
司法公正并不是一种法律理想,也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原则,正义和公正也是可以由社会一般人士的观念来评判的,正义作为法律的首要价值如何在司法过程中和裁判结果上得到体现,也可以由一定的标准和标准来衡量。关于司法公正的标准,国内外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公正的标准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可以相互鉴戒,但国际条约中还没有对司法公正的标准作出同一规定,笔者以为司法公正应当符合以下几点标准: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1、严格适用实体法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依据实体法作出裁判。也就是说,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实体法而作出公正的裁判,有法不依,不顾法律而裁判是不正当的裁判,是枉法的裁判。同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遵遵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的原则,对诉讼当一事人的正当权益赐与保护,违法者受到必要的追究。假如法律的同等原则不能遵守,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裁量权,并应依法接受对其裁量活动的监视。假如法官在裁判中具有超越法定职权的权力,就很有可能在正义的幌子下从事非法的裁判活动。
2、严格遵守程序法
有学者曾说过“法律的好坏,不在‘法条’的本身,而在‘诉讼法’的执行。不在如何处罚犯罪,而在如何确定犯罪。”人们经常将规定正当程序的法律称为“阳光法案”这在刑事程序上能够找到极好的反证:没有程序,就意味着黑暗。程序公正是社会的促进剂,在上个世纪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美国两个不同的法院在两类不同的诉讼中作出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判决(刑事判决无罪,民事判决赔偿,这在是不可理解的),但美国民众没有质询法院,而是平静地接受了这两份截然相反、互相矛盾的判决。由于他们相信每一个案件在程序上都是公正的。他们因此满怀信心:有朝一日自己坐在被告席上,也会得到公正的审判。正是程序上的公正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的头号自由国家、法治国家和有创造力的国家。由于诉讼活动过程具有非常严密的程序和严格的规范性,它最大程度地限制了人们在解决纠纷时可能出现的主观随意性,因此为公正公道地解决纠纷,司法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本身就是实现法的公正价值的要求,同时严格遵守程序才能保障裁判的公正。只有按照公正的程序作出裁判,才能实现裁判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3、司法独立、廉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