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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6-05-29 01:07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一个国家的体系是本国
一个国家的体系是本国法学工作者极为关注的之一。由于我国主义法学是一门较新的、基础较为薄弱的学科,因而对法律体系问;题的更具有迫切的意义。这个题目不仅对法学基础课的教学和法律院校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直接有关,而且对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辑、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都具有直接、间接的意义。

  我国的法律体系应是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当然,在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我们应当鉴戒外国的或我国上的经验,但决不能盲目照搬。

  陈守一同道和我于1980年间曾合写《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2),实质上也探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题目。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又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这些题目的熟悉也有所。这篇文章就是以上述论文为基础,试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题目,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体系一词泛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的整体。因而,法律体系一词就成为一个多义词,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都有不同的含义。仅就国内法学界而论,有的指比较完备的法律或法制;有的指宪法、法律、法规等各种成文法法律渊源的体系;有的指各种法律分类的体系;有的更广义地解释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的体系或“法治系统工程”、“法网”,等等。

  按照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学基础理论课教学中的传统解释,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各种部分法组成的体系,如《法学辞典》对该词的定义是“由各法律部分组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整体。”(3)为了尊重“约定俗成”的原则,本文所讲的“法律体系”也是在最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因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各部分法组成的整体。研究我国法律体系,也即研究如何将我国全部法律分门别类,从而建立起一个由各部分法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不问可知,一国的法律体系仅指本国仍生效的(加上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际法或已不生效的国内法。

  部分法当然离不开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即通常所讲的法规汇编意义上的“法规”),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尽管有些部分法的名称和相应规范性文件名称是一致的,例如作为一个部分法的“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有些部分法的名称,例如行政法、法等名称,一般来说,只是很多同类的单行的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并没有《行政法》或《经济法》之类的规范性文件。

  部分法的划分和法律的其他分类(如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等)是有密切联系的,在划分部分法时要考虑到这些分类,但部分法的划分并不即是这些分类。

  有些法学著作中提出了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之间的区别题目。这里应留意的是:对立法和立法体系二词可以作不同意义的理解。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代表机关(在我国还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的立法则泛指制定任何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间意义的立法则指除以上狭义的立法外,还包括根据宪法规定或由最高权力(代表)机关授权,由政府部分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某种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而我国法学界个别文章中所提出的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或西学著作中通常所讲的议会立法和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从字面上讲,就是分别指以上狭义的立法和中间意义的立法。

  假如从以上狭义的立法来说,法律体系显然不同于立法体系,前者的范围远比后者为广,例如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被公认的独立的部分法之一,但这一部分法中的主要成分是各种行政法规。它们并不是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制定的。假如从广义的或中间意义的立法来讲,这种立法体系又可以指不同含义,例如,它可以是指国家在某一时期的立法规划,而立法规划显然不同于法律体系;它也可以指有关法规整理或法规编辑的结构,但这种意义上的“立法体系”是否即是法律体系,就取决于这一国家的法规整理或法规编辑采取什么形式。假如根据我国50~60年代出版的《法规汇编》形式(将一定时期的法规加以粗线条式的分类编排),或采用《美国联邦法典》的形式(将联邦议会通过的全部现行制定法规定划分为50类)或苏联近年来出版的《法律汇编》的形式(将全苏联的法律划分为关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7类),那么,这些分类也不即是部分法的分类,因而法律体系也不同于立法体系。假如采用西方国家民法体系(即大陆法系)国家法规编辑形式,如日本的“六法全书”之类的形式,就可以说法律体系大体上即是立法体系。但不论对立法或立法体系的含义如何理解,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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