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
2016-05-29 01:07
导读:二、划分部分法的根据 研究一国法律体系的一个关键题目是划分本国部分法的根据(或标准、原则)是什么。自50年代初以来,我国法学著作中关于这一题
二、划分部分法的根据
研究一国法律体系的一个关键题目是划分本国部分法的根据(或标准、原则)是什么。自50年代初以来,我国法学著作中关于这一题目的传统观点是:划分部分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4)。
这里讲的“不同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划分部分法时无疑首先应考虑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由于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这里讲的“人们”既包括个人,也包括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关系涉及经济;、文化、宗教、民族、家庭等各个领域。有关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技术的和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尽管其直接的保护对象并不是某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关系,而是某种自然现象,但其内容仍在于调整人们在有关这种自然现象方面的相互关系。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但程序法同样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即在实体法所规定的某种权利义务受到侵犯时而产生的诉讼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方法也的确是划分部分法时所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刑法调整的范围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主要方面,它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法,原因在于它是以刑罚(即刑事制裁)作为手段来实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任务的。在这里,调整方法实际上是指对违法行为制裁的形式。因而也可以说,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区别之一,在于民法和行政法是分别以民事制裁或行政制裁的方式来保证民法和行政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划分部分法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题目。仅以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部分法的根据显然是不够的。除此二者外,还应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一,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这种主体之间关系的不同形式。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实质上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上所述,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和法人。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同形式,例如有的是民事同等关系,有的是行使国家权力所发生的关系等等。民法和经济法这两个部分法都是调整经济社会关系的,它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不同形式。关于这一题目,在下节中再加论述。
第二,在划分部分法时,也应考虑到不同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规的多寡。社会关系包括无数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调整任何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都应成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法。例如选举法是调整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领域的,但是我国的选举法规的数目还是很有限的,有关选举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很多不同的部分法中。因此,至少就目前或可预见的将来而论,不必将选举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法,只须将它列进宪法这一部分法中的一个附属部分即可。反之,有的社会关系,例如通常所说的经济关系领域,其范围极为广泛,几乎可以说每一部分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调整经济关系,因此很难设想可以把凡涉及经济领域的法律都纳人作为部分法之一的经济法。
在实行成文宪法制度的国家,只有一个宪法,但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它不像一般部分法那样,仅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或几个领域,而是调整全面的社会关系,即对本国社会关系的各个重要领域都作了原则的规定。严格地说,不能称宪法是部分法,它是一切部分法的基础。假如称它为“部分法”,也只是在特定意义上才这样称的,即它是一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是占主导地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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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与上述因素密切联系的另一因素是:划分部分法既不应过宽也不应过细,在它们相互之间还应保持适当的平衡。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分法的原意。划分部分法对法律院校课程设置、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辑、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的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之所以都有重要意义,回根结底就在于通过这种划分,有助于人们了解和把握本国的全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