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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行政违法状况及其相关分析(5)

2016-06-01 01:11
导读:(三)实行体制改革其中重点是建立有效监视机制 现行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已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及行政法治化的进程,有很多行政违法行为就是在体制不良


(三)实行体制改革其中重点是建立有效监视机制

现行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已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及行政法治化的进程,有很多行政违法行为就是在体制不良或不完善下形成的。如政党关系体制、政府与社团关系体制、政企体制、国家机构体制、行政内部体制等都对行政违法有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因此,要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必须实行相应的全面的政治体制改革,当然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突出的就是行政体制改革。在行政体制改革中,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精干系统、高效廉洁、自觉依法办事的行政体制,其中关键的是要实行“廉价政府”,“廉价政府”不仅要求公务员个人清廉,不贪污受贿,不搞特权,而且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分等的精简“价廉”。2在一个并不清廉和廉价的行政机关中,要求其公务员个体做到廉洁往往是不现实的(公务员个体的***行为大多是以组织机构的名义进行的),要求其不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也是不可能的。夸大“廉价政府”,提倡政府在整体上的清廉和廉价,是防止公务员个人违法违纪、保证公务员个人清正廉洁、保证行政高效化的必要条件。因此,行政体制改革在机构上的基本方向应是“廉价”。

在实行政治体制及行政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强化监视,建立有力、有效的监控机制。正是由于现行体制中缺乏有效的监视制约机制,在对行政权行使方面的监控存在很多漏洞,而使得行政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地纠正、制止与预防。行政权的本质特征、公民正当权益保障的要求、行政违法的预防和控制等因素,决定了不仅要对行政权实行监控,而且这种监控还必须有力、有效。对行政权行使的监控机制从监控的权力或权利来看,具体可包括国家权力对行政权实行制约与监视(立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视与控制、司法权力对行政的监视以及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上下级自我制约)、政党组织、社团和***的监视、“权利制约权力”(公民通过建议、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等权利的行使,限制行政机关违法、不当地行使行政权);从监控的范围来看,一切行政行为都应受到监控而不能仅限于部分行政行为,它既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控也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视,无论外部行政行为还是内部行政行为都应受到监控。现在的题目是需要完善监控机制,协调各种监视体制、方式等之间的冲突和不一致,发挥各种监视形式的作用,方能有效抑制行政违法。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四)有效惩戒与适当奖励并用

假如没有必要和有效的惩处措施和制度,对行政违法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和行政职员不予以惩戒和追究其责任,监控机制就不可能发挥真正有效的监视作用,违法就会难以制止。我们以为,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行政职员,既要追究机关的整体责任,又要追究有关行政职员的个体责任,使行政违法者(机关组织体和公务员个体)受到谴责和制裁。不能只由行政机关或组织承担责任,也不宜只由行政职员承担法律责任,而应将两者有机结合在一起。这是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的行政行为对外是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组织体行为,应由其承担违法责任理所当然;另一方面,其行为又总是通过行政职员具体实施的,要防止行政违法的发生,必须与行政职员的个体责任相联系,假如只让国家或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行政职员个体就会对违法采取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不可能在行政职员的个体心理上起到一种防范作用。因此,我们以为,除行政机关或组织是行政违法的责任主体外,还必须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职员个体或其所属行政机关的首长或其他责任职员实行惩戒,使行政职员看到个人并不能逃避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违法与行政职员的受惩处也具有因果联系,这样可以使其在心理上谨慎行为而避免违法,自觉地依法行使行政权;相反,则会产生行政行为违法无所谓的消极情绪。现行行政违法的惩戒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如责任不明确,有些违法责任是只有机关责任而无行政职员个体责任,或者有行政职员个体责任而无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整体责任。对行政违法者的惩戒实际上是和风细雨、不痛不痒的,如此则不足以预防违法。对此,我们以为不仅要完善行政责任制度,而且还应加大对行政违法者的惩戒力度,从而起到一种震慑和防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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