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2)
2016-06-08 01:03
导读:由此,我国环境法当前仍处于单行法发展阶段向基本法发展阶段过渡、升级的基本现实,就使得其进一步的发展面临着两种不同的路径:基本法模式和法典
由此,我国环境法当前仍处于单行法发展阶段向基本法发展阶段过渡、升级的基本现实,就使得其进一步的发展面临着两种不同的路径:基本法模式和法典化模式。之所以会产生两种不同的路径选择,是由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过往一段时期内一直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的发展,在环境法的发展上亦不例外。当中国环境法开始进行初期的迅速发展,实现了单行法阶段的发展完善后,发达国家已经领先一步,不仅早已进进基本法发展阶段,而且有些国家已经熟悉到基本法模式的弊端和缺陷,甚至已经开始了法典化进程,进进了法典化发展阶段。这样,当我国环境法完成了单行法阶段的发展任务、向下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进发时,就存在着两种可能的选择。一种是按部就班地走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采取基本法模式进行基本法阶段的发展,等到基本法发展成熟后再进进法典化的发展阶段。另一种就是突破发达国家已经走过的路径,跨越基本法模式,直接采取法典化模式进进法典化发展阶段。由于环境法的发展十分迅速,基本法模式在一些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发展中已经暴露出了一系列弊端和缺陷,加之我国环境法无论是基于快速变化的环境保护现实,还是自身赶超发达国家水平、不断发展完善的任务要求,都使我们应尽可能地选择第二种发展路径。也就是说,实行跨越式发展,直接进进法典化发展阶段,努力避免基本法模式的诸多弊病和不足。
现 代 法 学 张梓太: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
基于我国环境法治的现实情况,我国环境法的法典化不应当追求一种结构严密、事无巨细、全面包揽的大而全的法典,这种理想化的环境法典不是目前能够编辑出来的,即便编辑出来了也是脱离中国环境法治现实需要的。而是应当定位为适度法典化,即对当前的环境法律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典化,从而降低那种理想化法典的条件要求和目标定位。同时,随着环境法的不断发展成熟,在适当的时候继续进行更高层次和阶段的法典化。这种法典化发展模式是一种动态性的法典化,将随着环境法发展的进一步成熟和发达,而不断加强法典化的程度或调整法典化的形式,从而增强法典化立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从前学术界以为,法典编辑应囊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分,并应尽可能通过一部法典对其加以完全的规范。这种法典编辑的愿看体现了一个理想,即要求在进行了法典编辑的领域内除了该法典以外,排除其他一切形式的法律渊源。这一理想在实践中是难以实现的。……当立法者无法达到法典编辑的理想境界时,就有必要降低对法典编辑的要求,使这种要求在实践中也能实现。今天,法典编辑可以理解为一种系统的制定、划分和发展法律的手段。”
[1]因此,与过往传统的法典化立法模式相比,应该说动态性的适度法典化模式是对法典化立法模式的一种革命性创新和突破性发展,极大地丰富了法典化立法模式形式的多样性和路径的可能性,也将极大地拓展和增加法典化立法模式在现在与未来的生命力。假如能够成功实现,无疑将是环境法律部分对整个法律体系发展的一种重大贡献,亦将是我国环境法对世界环境法的发展所作出的一种重大贡献。
动态性的适度法典化模式要求我国环境法的法典化应当采取渐进式、阶段性的具体路径,而不必一挥而就、毕其功于一役。环境法法典化的整个过程可能需要几个阶段才能终极完成,制定出比较发达完善的环境法典。而我们只需要循序渐进、拾级而上即可。由于不同的法典化阶段会有着不同的法典化程度、标准和条件要求,我们只需要根据环境法所处的发展阶段来进行相应的法典化立法就行了。就当前我国环境法发展的实际情况看,无疑应当处于法典化过程中的低级阶段,属于刚刚开始进行法典化,向法典化环境立法过渡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典化的程度一般不高,相应的条件要求也相对宽松,比较轻易达到,以便顺利开启法典化运动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