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
2016-06-08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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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新的形势下法
摘 要:在新的形势下法典化已经成为环境法发展的新路向,我国亦当对此予以积极回应。尽管我国环境法仍未发展到成熟的基本法阶段,但基于现实国情和形势发展需要,我国环境法应当跨越基本法发展模式,直接进进法典化发展阶段,实行渐进式、阶段性的法典化。在具体模式选择上,我国环境法的法典化应当在充分鉴戒瑞典、法国和德国的环境法典(或草案)模式的基础上,采用法典法和单行法共存互补的方式,按照“总则-分则-附则”和“编-章-节”的体例结构来进行环境法典的编辑。
关键词: 环境法;法典化;基本路径;基本模式
Abstract:Codification has proved to be an alternative wa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under new circumstances, which should be preferred by China to improve its environmental law. While Chinese basic environmental law has not yet well developed, in consideration of its reality and situation, China might skip improvement of basic laws and immediately enter the stage to codify its environmental law step by step. As for the specific approaches and paradigms, China should, by reference of the codes (or drafts) of Sweden, France and Germany, assume the way that permits the coexistence of a code and some specific enactments and lets them supplement each other. As for the stylistic rules and layout of the environmental code, it should have such contents as “general rules, partial articles and supplementary articles” which are to be compiled in the order of “chapter, section and article.”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law; codification; basal path; basal mode
在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形势愈发严重的现实催动下,环境法的发展正面临着如何进一步综合化、体系化和同一化的更高要求,而环境法发展的单行法模式和基本法模式已经暴露出自身的弊病和不足。与之相应,在实现了由单行法发展模式向基本法发展模式进行转换之后,环境法再次面临着从基本法模式向法典化模式转换的发展题目。从世界范围考察,瑞典、法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展开了一场环境法的法典化运动,已经或即将制定出全新的环境法典。我国环境法的发展也同样面临着更加综合化、体系化和同一化的现实题目,在法典化已经成为世界环境法发展新趋势的背景下,如何选择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无疑是当前我国环境法发展的一项重大而崭新的任务。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我国环境法法典化进程的顺利开启有所助益。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一、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分析
从目前我国环境法的发展状况来看,应该说还是处于单行法发展模式向基本法发展模式过渡的阶段,并没有完全进进基本法发展阶段。这一基本判定和结论可以从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具体构成、中国环境
法学研究的具体内容以及中国环境法治实践这样三个层面上的分析得出。
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具体构成上看,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个真正能够全面涵括环境法的基本领域、系统规定了环境法包括基本理念、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调整措施在内的各种基本范畴、对整个体系有着很强指导和协调作用的一部基本性法律,整个体系内仍显得杂乱无章,甚至各自为阵。尽管我国很早就制定了一部《环境保***》,而且当初也是将其定位为环境基本法,但实际上该法并未能体现出基本法应有的功能;固然在污染防治领域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基本法的作用,但对于整个环境法领域来说显然还远不能称之为基本法。从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具体内容来看,当前大部分学者们与此相关的理论研究的主要视点还都集中在“中国需要制定环境基本法”、“如何修改《环境保***》以打造中国的环境基本法”以及“如何鉴戒日本等国的环境基本法的修改或出台来建立起我国的环境基本法”等方面。这表明环境法学界的共叫是我国环境法目前还处于单行法发展阶段,面对实际中存在和产生的很多题目,环境法需要进一步发展、升级到基本法阶段。而在我国环境法治实践层面上,无论是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司法还是环境遵法方面,相关主体无不是以各种环境单行法律法规为直接依据和主要基础。尽管某些环境法律实檀越体在某些领域中(比如污染防治领域),也会在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出现模糊、真空或矛盾冲突等题目时,“求助于”《环境保***》;但总体来说,在环境法律实施领域中缺乏一个同一的、根本的适用依据,并没有一个效力等级更高的基本法来提供一些基本的精神指引和原则性规范。现行《环境保***》在调整范围和主要内容上没能充分反映和涵盖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领域中的有关题目这一重大缺失,导致了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领域内的相关法律的实檀越体,在行政执法、司法和遵法的实践中并不把《环境保***》当作行为依据,更不用说将其作为效力级别更高的基本法了。因此,当前我国环境法仍未能超越单行法发展阶段,只是面临着向基本法发展阶段的过渡和升级,或者说是处于单行法发展阶段和基本法发展阶段之间。尽管《环境保***》早就制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基本法的“因子”,实践中也多少起到了一些基本法的作用;但该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基本法,只是给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引进了“基本法”的概念和因子,展示了一种基本法的作用和可能,带有非常强的实验性特点。基本法在我国环境法体系中并没有获得充分的重视与发展,诸多的“先天不足”与“后天失调”题目严重阻碍了基本法的发育成熟。与真正实行了基本法发展模式、进进了基本法发展阶段的日本、美国、英国、韩国的环境法相比,我国环境法无论是从观念意识还是制度设计上都还远没有进进基本法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