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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3)

2016-06-08 01:03
导读:在我国环境法法典化进程的初始阶段,环境法典的制定并不是要包罗所有的环境法渊源,也不是要完全取代所有的环境单行法,在环境法典的结构下做到面

  在我国环境法法典化进程的初始阶段,环境法典的制定并不是要包罗所有的环境法渊源,也不是要完全取代所有的环境单行法,在环境法典的结构下做到面面俱到;而是要择其根本和精要部分并加以整合,对比较基础性的范畴、制度和内容进行全面规定,在整个环境法领域中建立起一个全面具体、有机协调的法律框架体系。当然,具体的建构还需要在契合中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之上,有效利用一些域外资源,充分鉴戒一些发达国家环境法法典化的立法经验。
  
  二、我国环境法典的模式鉴戒——以瑞典、法国和德国的环境法典(草案)为观照
  
  (一)《瑞典环境法典》的基本模式及其鉴戒
  《瑞典环境法典》从1993年开始编辑到1999年正式颁布实施,较之于德国、法国环境法典编辑过程中一波三折来说,其过程可谓是一帆风顺。这里面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瑞典环境法典的定位较低。从《瑞典环境法典》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看,该法典是一个带有一定疏松性和框架性的法典法,它并不过于追求法典的结构紧凑、逻辑严密,更着重于对整个环境法领域内各相关内容的同一和协调。但《瑞典环境法典》又不同于一般的环境基本法或框架法,它是对整个环境法律部分所有主要法律规范的同一和替换,无论在外观形式上还是内部内容上都毫无疑问具备了法典法的特质。也许用传统法典法的严苛标准来进行衡量,《瑞典环境法典》是十分粗糙的,法典化的程度不高;但为了尽快制定出环境法典来解决环境法发展中的种种题目,瑞典人务实地选择了较低定位,先从一定程度的法典化开始。
  正是基于实用主义的定位,《瑞典环境法典》较好体现了法典所具有的特点与上风。作为一个框架法,环境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可以适用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作为一定意义上的母法,环境法典对于有待制定其他法律来具体化的制度明确授权,规定制定的内容、适用范围、原则、程序、冲突解决规则等,以保持环境法体系内部的协调一致。《瑞典环境法典》使瑞典环境法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对于目前无法具体规定但将来条件成熟时可能需要补充规定的内容,事先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规定启动有关程序的规则,留出“导进口”[2]。瑞典环境法典还努力保持其开放性和现代性,以及时回应发展实践中的种种题目或需要。法典最大限度地融合了此前环境法律体系中各个单行法的内容规定,对各类环境保护事项直接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在有些事项或者内容无法具体的时候,法典又授权政府环境部分等有关机构通过制定规例(即规章)来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细化,以便于法典中有关条款规定的具体实施执行。为了保持现代性,及时修订环境法典是被答应的。比如,瑞典在2000年8月就对制定出台刚刚两年左右的环境法典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作为较早制定出环境法典的国家之一,瑞典在环境法典编辑方面的很多思路、做法都值得我国学习和鉴戒。首先是瑞典立法者实用主义的法典编辑思路,为尽快推进法典化进程、成功制定出环境法典而务实地采取较低的法典化定位。这对中国环境法的法典化立法来说很有参考价值,由于中国环境法的发展还不够发达,相关条件还不够充分,要想成功进行法典化立法,寻找一个公道的目标定位、进行适度的法典化相当重要。其次是瑞典环境法典 “明确授权”方式、“导进口”的预留等都使得瑞典环境法典保持了适度的开放性,在统合、取代了现行主要的环境单行法后,又通过授权环境法有关部分在需要时制定出具体化的规章,形成了法典与实施性规章共同组成的新型环境法律体系。同时,大胆地实行视需要随时修订环境法典的做法也使得《瑞典环境法典》摆脱了传统法典法不能轻易修改或修订的观念做法的束缚,能够实现与时俱进、与事俱新,以克服法典法模式对环境法发展更新的局限。这些做法对中国环境法进行法典化来说也是很好的样板和示范。由于中国环境法还不像一些发达国家的环境法那样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目前还正处于快速的发展变化之中,如何保持开放性和现代性是中国环境法典尤其需要关注和想法解决的题目,也是直接影响到中国环境法会不会进行法典化以及法典化进程能否成功的根本性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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