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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需待修改与完善

2016-06-17 01:11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盗窃罪需待修改与完善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一.完善盗窃犯罪立法
一.完善盗窃犯罪立法形式或体例
盗窃犯罪是财产犯罪中发案率最高的一种犯罪,一般要占整个刑事犯罪的二分之一,有的高达70%至80%。以我院近三年批捕数据为例,2002年批捕的盗窃案件数和人数占总批捕数的73.4%和75.6%;2003年批捕的盗窃案件数和人数占总批捕数的67.1%和65%;2004年批捕的盗窃案件数和人数占总批捕数的83.9%和84.3%,盗窃犯罪始终居高不下。盗窃犯罪又是一种最为复杂的犯罪,从犯罪形态上看,它涉及到普通盗窃、加重盗窃、共同盗窃和盗窃未遂等;从盗窃对象来看,它涉及到盗窃一般财产、盗窃珍贵文物、金融机构,以及盗窃技术成果、盗窃电力、水力、自然气等具有经济能源价值的无形财产,还包括存单、债券、提单等有价证券;根据刑法第265条的规定,通讯线路、电信号码和电信设备、设施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从盗窃主体上看,它涉及到自然人盗窃与法人盗窃;从盗窃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来看,它涉及到侵占、诈骗、抢夺、抢劫等20多种犯罪。1997年在修订刑法时,对盗窃罪作了较大修改,现行刑法典固然将盗窃罪从诈骗、抢夺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条文,并将盗窃罪采用简单罪状的描述形式,但本人以为,其内容仍过于简单,不符合盗窃犯罪的实际情况,使得盗窃罪在司法认定中经常发生很多疑难题目,应对盗窃罪设专章(节)或制定专门的《盗窃罪法》或者《惩办盗窃犯罪条例》。
1、惩办盗窃犯罪的重要性决定了应设专章或制定专门法律。盗窃犯罪案件审判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好坏。而完善的立法,又是正确处理案件的条件和基础。同时,完善的立法又能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的发生。假如占刑事案件40%至50%的盗窃案件得到有效控制,整个刑事案件将大幅度下降。可见,盗窃犯罪的立法好坏,是一个事关50%案件的审判质量题目,是一个事关50%犯罪的防治题目。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盗窃罪法》或者《惩办盗窃罪条例》,或者刑法典中专章或专节进行具体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2、盗窃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应设立专章或制定专门法律。盗窃犯罪无论从犯罪对象来看,还是从犯罪形态等方面来看都很复杂,设专章或制定专门法律便于具体规定。具体内容应包括:普通盗窃、加重盗窃、法人盗窃、支属盗窃、盗窃未遂、盗窃通讯设施等、盗窃电力等能源、盗窃文物、盗掘文物、盗掘墓葬、盗窃信用卡、增值税发票等、事前通谋的窝赃销赃、监守自盗、盗用交通工具,以及其他需要规定的情况。同时还可以对盗窃犯罪的防治题目进行规定,如尚不构成盗窃的劳动教养或治安处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青少年盗窃的处理题目等,都可以作出相应的规定。
3、外国立法和我国有关立法对盗窃犯罪设专章或制定专门法律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很多国家对盗窃罪设立了专章,英国还专门制定了《盗窃罪法》,我国现行刑法对走私罪、金融诈骗罪、危害国家税收治理罪等都以专节的形式予以规定,并对贪污贿赂罪以专章的形式予以规定,这些都为建立一部体系完整的惩办盗窃犯罪法律或专章或专节规定盗窃罪提供可资鉴戒的经验。鉴于现行刑法典实施时间不长,可以先行制定一部惩办盗窃的单行法律,待再次修改刑法时,将其纳进刑法典。
二.修改盗窃罪立法内容
1、应将“多次盗窃”修改为“情节严重”
现行刑法典第264条把“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构成要件之一,这比1979年刑法以单一数额定罪的规定是一个进步,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是不利于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轻易把小偷小摸性质的盗窃作为犯罪处理。二是用“多次盗窃”作为认定盗窃罪的标准不科学,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主要是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财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数额上,为防止唯数额论,在数额之外规定补充条件是可取的,但必须是能够正确反映其社会危害性的条件,“多次盗窃”即便是三次以上,假如数额较小,又没有其他严重情况,如小偷小摸等,显然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以犯罪处理。三是“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的补充要件,不能覆盖数额外的各种犯罪现象,仍然有补充不全面的题目,如情节严重的盗窃未遂,盗窃重要物资而实际获得财物数额未达较大的等等,这些均不能用“多次盗窃”来解决。因而,本人以为,将“多次盗窃”修改为“情节严重”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标准,又能较好地解决罪与非界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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