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存性质二元论
2016-06-16 01:03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所有权保存性质二元论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内容摘要:所有权保存
内容摘要:所有权保存是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古老制度,进进我国后,以其独特的移转所有权的形式和担保功能在现代信用经济高度发展的时代受到青睐,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当前学界对所有权保存制度的性质尚无同一熟悉,本文基于对当前所有权保存性质的各种学说的评析先容,否定了以往所有权保存性质争论中的单一论的观点,提出确定所有权保存制度性质的新的理论预设,以为所有权保存制度具有二元性,既是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的移转形式,又具有独特的担保性质。关 键 词: 所有权保存 动产担保 二元论Abstract: The ownership reservation, an ancient system which originate form Rome, is subjected to the favor in the modern highly developed economic ages because of its forms of special removal ownership and the guarantee functions since entered the theories and fulfillments of our country. But there isn’t a unanimous theory on this system. In this test, writer make an introduction and carry on the critique to various theory that the current ownership reservation. According to this, put forward certain new theory about prepares to establish of ownership reservation. There are two sides about the property of ownership reservation in this article. Key words: The ownership reservation The movable property guarantee Dualism
一、所有权保存制度概说所有权保存,顾名思义,就是将所有权保存于当事人一方而不立即转移于对方当事人,这是所有权保存的核心内容。但是,所有权保存的涵义不仅于此,还涉及到一些基本的范围和内容,笔者以为其是指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移转所有权的财产交易中,受让人先行占有标的物以为使用、收益,所有权仍回属出让人,俟特定条件的完成(一般是支付一部或全部价金)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交易。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人类社会从秩序初定发展到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商品交换和流通作为介于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形式上的社会运动”[1](P92)无疑发挥了不可替换的作用。从最初的物物交换到货币为媒介的多链条流通,商品交换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形态,但无论怎样,其追求更好的在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满足他人的需要,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的宗旨从未改变。进进21世纪,全球面临着急剧的扩大再生产浪潮,资金的加速融通,生活节奏的极度加快;同时,相对的和平时期也使政府和社会面临着增加人民福祉的迫切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通行的足额交易已经不能够满足社会膨胀的供求需要和信用制度勃兴的渴看,经济的演进要求社会特别是法律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这样,起源于罗马法的所有权保存制度在千年尘封之后又显示出其光辉的价值,重新登上了历史舞台。
所有权保存制度之所以能在长时期的冷遇后备受重视,主要就在于其独特的制度功能。当前社会巨大的供求增长使得买卖双方把对交易成功的渴求放在了第一位,而交易安全则退居其次;但一嗣交易可能成功,当事人对安全的需求又占据了上风,这种对成交与安全的矛盾追求,在珍贵和耐用消费品上体现的尤其明显。而所有权保存的制度设计基点就在于既能促成交易又能保证交易的安全,一方面,买受人可以以较少的金额将数十倍价额的商品购得,以弥补资金之不足,出卖人亦可因此促进商品交易得成功,获得多销之利益。另一方面,买卖契约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固然占有标的物,但在相应价金部分或全部清偿前不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仍由出卖人保存。这种制度以所有权和用益权相分离的物权理论为基础,通过设定所有权的转移条件达到双方的利益均衡,既物尽其用,促进了交易的成功和便捷,又有效的消除了当事人迟滞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充分展示了制度的内在公道性和外在的实用价值。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基于所有权保存制度的巨大作用,其一经运用,就成为立法和理论研究的焦点。德、日、英、美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都予以采用,尽管规制的具体形式不同,我国对此也作出了原则上的规定。理论研究上,很多论著都作了相当的探讨,我国学者从事此项专门研究的也颇有其人。我国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试行)》第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也作了规定,[2]但是,就所有权保存的性质而言,学界尚无同一的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