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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存性质二元论(2)

2016-06-16 01:03
导读:二、所有权保存性质学说评论所有权保存自进进理论界探讨以来,争论最为激烈的就是其性质,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笔者逐一对其作出先容并加以分

二、所有权保存性质学说评论所有权保存自进进理论界探讨以来,争论最为激烈的就是其性质,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笔者逐一对其作出先容并加以分析:
1.部分所有权转移说:
此说为德国法学家赖扎(Ludwig Raiser)所创制,以为,买卖关系中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的同时,所有权也开始转移给买受人,这种情况下就形成饿双方共有标的物的形态,而随着各期价金的逐渐给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被逐渐的转移于买受人。实在质也就是将所有权的转移分阶段进行,在此期间,买受人的所有权权能优先于出卖人的权能,出卖人的全能别削弱。
该学说主要是赖扎针对买受人的地位题目所提出的,其也确实能够解决买受人地位的相对独立性题目,由相当的意义,但是,此说的关键缺陷在于违反了所有权为一种完整性物权的理论,所有人要求对物进行全面的支配,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不愿意在交付后仍和对方共有一物。另外,此说规定买受人也享有所有权,与所有权保存的制度设计也不相符合,起不到所有权保存应有的作用。
2.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转移说:
这一学说为当前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以为所有权保存在法律性质上为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具体地说,又可分为两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观点主张,买卖合同虽含有保存所有权的约定条款,但合同本身并不附任何条件,附条件的是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当事人于买卖合同已约定保存所有权的,于交付标的物时,虽没有再约定所有权保存,解释上应以为移转所有权的物权行为附条件,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观点,则以为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应理解为所有权移转的效果因买卖契约附有停止条件而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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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和实践的情况来看,这一学说由于其能很好的解释大陆法系国家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分立的情况下所有权转移的题目,因此成为通说,较少受到质疑,但是在具体契约中轻易将所有权保存和其他契约如租赁等混淆,要留意区分,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第6条就明文规定:禁止当事人逃避本法而适用租赁之法律形态。
3.双重所有权说:将买收人占有、使用标的物和出卖人保存所有权的状态解释为双重所有权,即将所有权分为“法定所有权”和“用益所有权”。[3](P84) 该观点以为,法定所有权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得到法律上的明文承认,但是一种抽象的期待权,其所有人不能形势具体的全能以获得利益。用益所有权是一种现实的既得权,以各种法定的或约定权利形态存在,法律虽并未彰显,却反映了物之利用人的权益。在这种分野当中,法定所有权人的权利要受到用益所有权人权利的限制,当双方的条件不能满足时,法定所有权开始启动,假如条件能够得到满足,则用益所有权人获得完全的所有权。
这种模式的缔造,是将所有权的概念作了一个分割,确实能从概念上解决所有权保存的一些题目,但是,这种分割只是表面的,只不过是将物之回属和物之利用表面化了,并没有真正能解决所有权保存的性质题目,实在,这两种所有权具有同时性和相继性,当条件没有满足时是一种形态,满足后又是另一种形态,这仍然是所有权保存中所有权的移转题目。另外,所有权的同时存在性也违反了所有权的完整性和不可分割性,和前述第一种观点犯了相同的错误。
4.担保物权说:
所有权保存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担保标的物的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能够得到实现,从债的担保角度来看,所有权保存就是实现其价金请求权的担保物权。该说以为,出卖人以迟延移转物的所有权为手段,保障其获得全部买价的债权,这里的“所有权”不同于一般意思上的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担保权。[4](P270)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这一学说固然熟悉并夸大了所有权保存的担保功能,但是具有明显的缺陷,将此所有权混淆于彼所有权,没有能正确的区分所有权和担保权,未能区分出担保物权和所有权保存制度所产生的担保功能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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