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存性质二元论(3)
2016-06-16 01:03
导读:5.担保权益说: 这是当前美国占主流的学说。它以美国《同一商法典》为依据,以为卖方在货物已发运或已交付给买方后所保存的对货物的所有权(财产权
5.担保权益说:
这是当前美国占主流的学说。它以美国《同一商法典》为依据,以为卖方在货物已发运或已交付给买方后所保存的对货物的所有权(财产权),效力上只相当于保存担保权益,且不论担保物的所有权属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会对担保权益产生妨碍。由此,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并不重要,那只是一个形式上的题目。
在这一学说当中,通过担保权益同一规定了担保立法模式,具有相当的优越性,但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标的物的所有权不是法律所关心的题目,不管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属于买方还是卖方,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救济条款都可以同一适用。这种模式固然较好,但与传统上尊重所有权的大陆法系国家格格不进。
6.特殊质押关系说:
这一学说以为,出卖人保存所有权,按其性质而言,是和质权相同的,买受人因交付标的物而取得所有权,出卖人所取得的,是不占有标的物的质权,这一质权可以被以为是附加了一个流质约款,用以担保未清偿的价金,因此,出卖人所取得的是一种特别质权。该学说是由韩国学者朴罗妹亚。
特别质押关系说以为出卖人享有的是不占有标的物,附有流质约款的质权,与法律关于质权的规定明显不符。依照法律规定,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不存在不占有标的物的质权,并且立法一般禁止当事人订立流质约款,我国也不承认流质条款的效力。所以这一学说也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不符。
7.担保性财产托管说:
该学说以为所有权保存实质上就是一种担保性财产托管的适用方式,债权人(出卖物所有人)只具有一定条件下请求债务人(买受人)返还出卖物的权利,出卖物所有权的其他权能(包括处分权)完全被债务人所行使。[5](P332)这是当前流行法国的一种观点,在法国的财产关系中被广泛的采用,法国学者多持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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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性财产托管说,以法国物权法上的托管财产所有权理论为理论基础。而依托管财产所有权理论,财产所有权从托管人处移转于受托人,受托人成为所有人,这在形式上是出让所有权而非保存所有权,故不能用于解释所有权保存制度。
以上学说是当前在所有权保存性质的争论中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所有权保存制度就是保存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所有权保存的性质,也只能从债权担保的角度和所有权移转的角度予以考察。以上几种观点前三种是从所有权移转的角度而后面的几种是从债权担保的角度对所有权保存的性质作出分析和定位。 三、性质的理论分析及结论通过对上述所有权保存性质各种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关于其性质的争论,无论是将性质定性为担保还是定性为所有权移转,都是试图从二者之中择一而就,作出非此即彼的论断,从而展开求证,得出结论。各种观点都有其一定的公道性,能够解释所有权保存制度的某些特征,但又都存在相当的甚至是无法弥补的缺陷,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本文以为根本原因在于对所有权保存性质分析的理论预设存在题目。由于大陆法系具有严格法律体系和法律逻辑,要求在制度的定位过程中必须将某项制度预先存在的法律体系中,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逻辑思维,否则可能出现制度存在的真空。这种严格的理论要求使得大陆法系的法律环环相扣,形成了严密的体系,但是,这样也会是某些新生的制度出现回属不明的题目,这一题目在当前经济发展要求新的制度的情况下非常突出,
比如在公司法当中,有关股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学界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而终极也没有能将其纳进已经存在的理论框架当中。所以说,在讨论一个制度的回属题目上,不能再拘泥于传统的逻辑思维,作出非此即彼的定性,否则可能会出现从自己的角度分析论证都是正确的但都无法驳倒对方的情况。在此,笔者想改变所有权研究制度当中的理论条件,吸收“波粒二向性”的定位方法,提出研究性质研究的预设:即不单单将所有权保存的性质简单的回属于所有权的移转或债权的担保,而是将其视为一种兼具两种性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