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年法律冲突中的定婚题目——以大理院解释(3)
2016-06-21 01:03
导读:注释: [1] 法律冲突本为国际私法上的概念,原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不同国家对同一题目的规则不同,因而产生的有关国家对同一民商事题目的法律
注释: [1] 法律冲突本为国际私法上的概念,原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不同国家对同一题目的规则不同,因而产生的有关国家对同一民商事题目的法律规则之间相互冲突。但在当前的法学界中,“法律冲突”这个概念经常被用来讨论同一国家内部不同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如蔡定剑:《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的途径》,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范忠信、侯猛:《法律冲突题目的法理熟悉》,载《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本文的“法律冲突”是从中西法律整体上的异质而言的,并不意味着中西法律之间所有具体制度的对立和矛盾。另外,本文所称“新法”指的是清末以来力图引进的西方法:“旧法”指的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法律。“新法”、“旧法”与“西法”、“中法”意义相同,可以互换。“新”、“旧”仅指称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并不包含价值上的优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