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研究--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
2016-06-19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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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作为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作为市场监视治理的职能部分,负有确保健康有序的重要职责。而其职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查处经济领域内违法违章行为。为使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履行好这一职责,国家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以基层工商部分为例,“无照经营”所占比例较大。如按《城乡个体工商户治理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规定,“无照经营”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以一元作为出发点,5000元作为上限,其相往为5000倍。足见其比例之悬殊,自由裁量空间之巨大。再如,公司“超范围经营”,依据《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之规定,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虽说比例缩小,但数额巨大。若某公司超范围出售2箱酒,获利200元,而对其处以最低1万元的罚款,这正当吗?公正吗?因此,如何正当、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其作一探讨,已显得具有极大的必要性、现实性和重要性。
一、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随着经济和的发展,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监视和治理社会生活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需要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与日新月异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3、从法律本身而言,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法律的稳定性),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治理(现实的变动性)。
二、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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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正确性和灵活性。但是,也确实存在着很多题目。工商执法职员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法难,难执法;说情风盛行,执法不能到位;受地方经济不发达,违者难以承受;极少数执法职员素质低,有随意减免等现象,造成自由裁量随意性大。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自由”属性看,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件(法条的相对模糊和相对抽象)。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有些执法职员在执法过程中以正当为名行不正当之实题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题目;少数人在“正当”执法的外壳保护下,运用自由裁量权恣意妄行,为小集体、个人捞取好处的题目,等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负面效应主要有: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由于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题目随意性很大,畸轻畸重,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工商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故此,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第一,是否符合立法目的。任何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都有其内在目的。工商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正确理解授权机关的立法意图和精神实质。反之,即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即属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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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否考虑相关因素。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到一切应当考虑的因素,进而做出综合判定。未正确考虑相关因素的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如因素吊销个体营业执照。其二是忽略了相关因素。如公司超范围经营,其产品是否是抵账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