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研究--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2)
2016-06-19 01:03
导读:第三,是否基于正当的考虑。假如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并不是经过慎重的理性思考与衡量的过程,而是凭着主观直觉或臆断做出自由裁量决定。如当事人违法
第三,是否基于正当的考虑。假如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并不是经过慎重的理性思考与衡量的过程,而是凭着主观直觉或臆断做出自由裁量决定。如当事人违法事实稍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第四,是否滥用程序,包括不正当的迟延和不正当的步骤、方式等。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执法行为期限的情况下,无故拖延或置之不理。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都赋予工商部分有查封扣押权,但却无期限规定。实际操纵中应不超出2个月,特处情况,不超出3个月为妥。
第五,是否符合社会客观。客观规律是指每件事项的活动过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目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3分钟内完成。
第六,是否符合情理,包括对当事人是否同等对待,运用自由裁量权行为之间是否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四、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之对策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除弄清立法意图、端正执法观念、强化司法监视外,笔者以为重点还应放在“立法”上,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题目,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具有较强的可操纵性。
1、编制案例。鉴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编》,由国家总局或各省局编制《工商行政治理案例选编》,以案释法,指导基层。虽说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大陆法系),《选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各级工商部分的执法办案所具有的指导作用,显而易见。最最少,不至于同样的案件,结果相反或畸轻畸重。
2、制定规范性文件,明晰和界定“概括性”和“模糊性”的法律词语。在这方面,国家总局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我国成百上千部的法律法规同一、正当、公正的实施,经常发布有关司法解释。如《关于实施┄┄若干题目的意见》、《关于┄┄具体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关于实施┄┄若干题目的解释》。以无照经营为例,可制发《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若干题目的意见》,对无照经营在什么情况下,达到什么条件,予以何种(种类、幅度)处罚,分门别类,予以明晰,确立具体的标准。当然,这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伟大的工作。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徒法不足以自行”。配套的法律文件,构成一个由不同层级组成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层级低的规范性文件,可随着形势的发展废、改、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从而也可以克服法律因稳定性较强所具有的局限性。假如不便于做出硬性规定,至少应有一个参照标准,作为指导性的意见。如最常见的“情节稍微”、“情节恶劣”,由于没有一个参照标准,在实际执法办案中,“自由裁量”已演变为“任意裁量”,造成混乱,就不足为奇了。
3、实行定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应考虑的基本因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工商部分可根据以上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况及所占比重等,以综合评定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可供操纵的处罚标准,这样,不仅便于执法职员操纵,也便于实现行政处罚的同一。可设想建立这样一个公式,如同单位对每位职工进行的工资核算,工龄、级别、职务、任职年限等各种情况按不同的标准、档次逐一对应,其总和即是该同道的应得工资。这里有个条件,须首先对法定的考虑因素制定标准,予以量化(前面已述)。以“无照经营”为例,其应考虑的法定因素为“无照经营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何人、何事、何地、何时、何因、何情、何果)。以“情节”为例,可分为“稍微、一般、比较恶劣、恶劣”四档。再对这四档予以明晰,确定其具体。以“稍微”为例,时间短(15天以内)、规模小(资产500元以内)、违法获利少(100元以内)、未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无投诉、第一次违法或不知道违法、有立功表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其余,以此类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