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研究--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3)
2016-06-19 01:03
导读:事实 性质 情节 后果 20%以下 一般 一般 稍微 稍微 20%--50% 较大 较重 一般 一般 50%--80% 严重 严重 比较恶劣 比较严重 80%以上 重大 恶劣 恶劣 严重 根据上述
事实 性质 情节 后果
20%以下 一般 一般 稍微 稍微
20%--50% 较大 较重 一般 一般
50%--80% 严重 严重 比较恶劣 比较严重
80%以上 重大 恶劣 恶劣 严重
根据上述分析,以“无照经营”为例,举例如下:王某待业,在家无照经营小百货,20日后被查,其间获利200元。在处理时,应首先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可处以20%以下的罚款,即1000元(5000元×20%)以下的罚款。考虑其情节“稍微”(原因、规模等),罚款额应把握在500元(20%中的50%)以下,总的罚没款最高额不超出700元为妥。若王某及时改正(如补办执照),可免于罚款,以仅没收违法所得即可。
工商行政执法,既需要条文的“明确性”(刚性),也需要执法中的“可操纵性”(弹性),两者轻易产生矛盾。假如“弹性”到不便于“操纵”,那么法律实施的效益就要大打折扣。这也是“自由裁量权”的负面效应所在,也是有些执法职员钻法律的空子以权谋私的重要根源。
依法行政和自由裁量,这是一对矛盾。就其本质而言,两者是相辅相成,即对立又同一,缺一不可。现实就是矛盾的组合,法律也不例外。矛盾的运动,推动事物的前进,这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矛盾论在工商行政执法中的体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