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治化(2)
2016-06-27 01:00
导读:不过,从现代各国的行政程序法来看,纯粹选择一种模式的比较少见,多数国家都是以一种模式为主兼容另一种模式。战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对于目
不过,从现代各国的行政程序法来看,纯粹选择一种模式的比较少见,多数国家都是以一种模式为主兼容另一种模式。战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对于目标模式的选择,有的偏重权利模式,有的则以权利模式与效率模式并重。中国行政程序法应选择以权利模式为主、兼顾行政效率的模式。这是我国行政法学者较为一致的观点。
(二)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构成样式。就基本模式来说,行政程序法的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分散模式和法典模式。
分散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规范分散规定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没有同一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在分散模式下,立法机关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如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法、行政裁决程序法等。
法典模式是指一国制定一部同一的、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规范各部分、各种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典。在法典模式下,并不排除同时制定某些行业性单行行政程序法规,规定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的较具体的行政程序;也不排除个别行政治理法律、法规中在规定行政实体题目的同时,规定有关的行政程序内容。
随着现代***、法治的,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制定或预备制定同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化已呈现为一种国际趋势,而且迄今已经过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早以法典形式规定行政程序的国家是西班牙,它于1889年制定了《行政手段标准法》。由于该法制定后对进步行政效率、减少政府侵害公民权益发挥了一定作用,被其他各国纷纷仿效。奥地利于1925年7月21日通过了《行政手续法》,该法共6编80条,是一部较为完备的行政程序法。捷克斯洛伐克于1925年、南斯拉夫于1929年相继制定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典,使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形成上的第一个***。第二个阶段是在20世纪40—60年代,以美国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为标志,很多国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如匈牙利于1957年、意大利于1960年先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1950年奥地利在其《行政手段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一般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4个行政程序法典。联邦德国在1976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日本在1964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草案》,1994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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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状况
新建立后,我国制定了一些包含一定行政程序的规范,如20世纪50年代初,国家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和《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文件中,开始规定有关行政程序,但尽大部分行政行为仍然处于没有法定程序规范的状态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主义法制建设的,不少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如有关行政立法程序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程序的《治安治理处罚条例》(1986.3.通过,1994.5.修订)、《税收征收治理法》(19929.通过,1995.2.修订);有关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1987.2.发布,1993.11.修订);有关涉及行政裁判程序的《土地治理法》(1986.6.通过,1998.8.第二次修订)、《行政处罚法》(1996.3)、《行政复议法》(1999.4)、《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等。
从已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在总体上还比较落后,还存在着较多的,主要有:很多行政程序未法律化,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程序过于概括、简单,并在很多方面缺乏时限规定;有些行政程序侧重于赋予行政主体程序上的权力,而缺少行政义务和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的规定;现有行政程序法中缺乏保障公民正当权益的***公正的制度,缺乏公然性和参与性;行政程序立法不同一,没有一部同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过,这种状况正在加紧改变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