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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4)

2016-06-28 01:03
导读:综上所言,我们以为,在具体构建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过程中,应变现有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为:由国务院向国有独资重点大型企业或国有控股、参


  综上所言,我们以为,在具体构建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过程中,应变现有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为:由国务院向国有独资重点大型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委任、派出一级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现有地方管辖的国有企业,具体可以参照国家委任、派出的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做法进行。(注:我们以为地方国有企业应纳进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视野,但地方国有企业应止于哪一级,学术界存有争议,我们以为,地方国有企业应以省级为主,地市级可以保存少量公益性国有企业,县级一般不应拥有国有企业。)然后由全资国有企业对其再投资企业或持有国有股的子企业委任、派出二级出资人代表或国有股权代表。(注:非全资的国有企业向再设立的企业派出的自然人代表不是国有资产代表人而是企业的代表人。实在,全资的国有企业(它与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同一概念)向其子企业派出的代表也是企业的代表,但由于全资国有企业的全部出资都是国有资产,因此,其向子企业派出的股东代表也可以称为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对于国家而言,只需向全国有影响的若干个特大国有企业派出一定数目的一级国有资产的代表人,国家监视治理的对象和范围可以大大缩小,治理、监视层级由多级变为一级,监视、治理对象由企业变为国有资产代表人,如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市场运作的监控力将明显增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实现也就不至于再停滞于理论上的空谈。

  二、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构建的授权环节

  (一)第一环节:国有资产代表人授权、委派主体的定位

  国有资产代表人授权、委派机构的主体应回属于谁,是建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首先必须解决而不能回避的一个。对此我国现行立法,无论是适用于国有国有资产治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视治理条例》以及后来取代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还是适用于股份制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治理暂行办法》,均确定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对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实行在国务院同一领导下,由国有资产治理部分(现行国有资产治理局之部分职能被回并财政部)专职治理、分级负责的治理体制。具体而言:(1)以立法主导新的国有资产代表人授权、委派主体。即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专门立法,授权国务院或地方政府(省级或地市级)作为委任、派出国有资产代表人的法定主体,从而使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在行使国有资产授权委派职权时有充足的法律依据。(2)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代表人治理工作部分。首先,通过人大立法,中心由国务院作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依法对具体国有企业委派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其次,进步现有国有资产治理部分的行政级别,扩大其工作范围,在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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