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竞争法的制定:欧洲和美国的经验
2016-07-11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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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其他领域一样,正在抓紧制定符合自己的制度、传统和目的的竞争法。固然盲目移植任何模式的都是不可取的,但在决定制定竞争法的时候,中国的决策者至少应考虑一下其他国家已经形成的一些概念和制度。本文将论述中国制定竞争法的过程中应有的关键性决策以及作出决策时应如何鉴戒国外的经验。
这里我并不是指明中国的决策者应该做什么,我的预见作用是很小的。我主要是对中国有可能从中引进一些概念和制度的两部重要法律——欧洲和美国的竞争法加以评论,……
一 竞争法的制定:移植的作用
从国外法律移植概念和制度对于中国的决策者来说具有明显的吸引力,由于它比建立一套全新的概念和制度要轻易和有效得多。移植在某种法律制度中已经有了明确含义的概念,通过移植就能够增加人们对其在新法律制度中含义的理解。同样,已经存在的制度在移植前都有可供考察的,这样就为评估它在新法律制度中将发挥的作用提供了依据。另外,移植那些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运用的概念和制度,能够加速外国的律师、官员及商人对其公道性的熟悉和接受。
但是,成功地移植法律概念和制度也是很难的,由于它失往了被移植的法律概念和制度所处的背景和条件,这就像使用工具而不知道该工具制造的目的及用法。因此,为了判定这些法律概念的价值及用途,就应当考察它们是怎样被制定的、制定的原因、如何演变、和其它法律要素的关系,以及适用它们可能会产生的后果等。这个知识对于竞争法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确立了的基本目的和建立了的基本制度才不会轻易发生改变。
本文将集中阐述竞争法立法的两个——目的的确立和机构的设置。这两个题目是竞争法运作的核心。因此,与它们相关的移植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我通过比较欧洲和美国的竞争法来讨论这两个题目,并且评论它们对中国立法的潜伏价值。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经验:目的和方式
(一)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制定
美国反托拉斯法是在1890年在民众的压力下制定的。由于发现几个大的“托拉斯”(即团体)滥用其上风,排挤竞争对手,强迫其供货商采取不公道的交易条件,并进步产品的价格,从而引起民众的愤慨,要求制止这些大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注:关于制定《谢尔曼法》的权威性论述,参见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