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路项目的政府代建制中的法律思考
2016-07-16 01:04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浅谈公路项目的政府代建制中的法律思考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内容摘要:把政府项目代
内容摘要:把政府项目代建制引进到公路项目建设中,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个内在需要,也是一个发展趋势.我国的公路项目政府代建制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有一些题目有待讨论与确实. 本文将试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对政府代建制在公路项目中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代建制 代建制合同 代建单位资格 项目法人
§0. 引言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在过往的近二十年里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成绩与结果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体制的老化,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普遍存在着一些题目,比如"三超"现象比较普遍,***事件发生比较频繁,投资效益往往不能最大化等等题目.由此在近些年来我国提出了“政府项目代建制”来克服这些题目.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政府项目建设制度,政府项目代建制已经在公路建设上开始试用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 有效的避免了职权犯罪与收益不能最大化的题目.
§1. 政府项目代建制与政府项目代建制在公路工程中的应用:
正确熟悉“政府项目代建制”的含义,以及“政府项目代建制在公路工程中发挥的作用”与在其他工程中发挥的作用有何相同、有何不同是我们首先应该了解把握的基本概念。
1.1政府项目代建制的概念与法理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就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项目治理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负责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工作(或提供咨询服务)。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从法理上看项目代建中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政府此时是作为投资方出现在该法律关系当中,由政府出资,雇佣项目治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治理公司应该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包括专业的治理治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项目治理公司具有与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的依法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签订权等、付款控制权、关键(重要)设备、材料确定权、合同索赔权。投资部分应对上述代建人行为具有否决权,以维护政府的投资效益 减少投资风险。当确定了项目治理公司之后,政府将会把他的职权委托项目治理公司,让其代为执行其余的事务,其中包括投资金的使用权以及决定雇佣哪个建设单位的权力,政府(投资部分)此时开始担任监视的工作.这里还有另外一个法律主体,就是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是最先因某种需要而相政府(或投资主体)申请建设项目的单位.在项目没有立项应与项目治理公司积极的配合,为工程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项目建设过程前后,项目使用单位有提出建设意见,监视施工行为,参与工程验收,负责接收竣工项目及其使用和维护的义务及权利.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实行“代建制”的关键在于选择具有专业素质的代建单位、用合同治理代替行
政治理。从性质上讲,代建单位是企业,假如是“锁定”的行政隶属关系,会激励不足,约束不力。而假如缺乏公然竞争,代建单位具有垄断性,同样存在激励和约束题目,并且轻易产生***寻租现象。因此,项目治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是较优的选择。
1.2公路的法理学界说
公路常与道路混为一谈,大体上指是供公众交通使用,在土地上所做的设施.实在道路的含义是比较广泛的,比如凡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路,都可以称为道路,可是公路是不一样的,不仅仅有道路的特点,还有要比道路规定多一些的标准.
公路与道路的区分往往根据各国的法律不同而不同,比如美国与日本两国对公路与道路的鉴别就很不一样.美国法律中的道路是指一种大众有权通过或穿越的交通设施,公路则是指利用大众的用度来维修的道路.而日本的法律中只有道路而没有公路一词,只是按照行政的分类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道路.
我国所称的公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治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也有着不完全相同的概念,一般来讲,我们按照我国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治理的总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的规定对其进行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有“空间”和“时间”两个意义上的“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