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的基本态度学毕业论文
2016-09-01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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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从的角度看,就是一个人观察事物、判定是非的基本视角题目。态度不同、视角不同,对事物的熟悉当然就会有异。同样一个行政诉讼制度,不同的法官站在不同的态度上熟悉和落实该项制度,其法律效果和效果是迥异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我国同样是执行行政诉讼法,一些案件有的地方能够受理并作出令人信服、公道正当的判决,而在另一些地方同类案件连受理都是不可能。行政诉讼法已经颁布十余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作出的第二部法律解释也都实施一周年了,时至本日,可以说关于行政审判的态度题目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思想并未同一。
关于行政审判的态度题目,在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之初是非常明确的。行政诉讼制度之所以出现就是为了限制和制约行政权,若不是为了控权的需要,行政诉讼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国家不能没有行政权,而行政权又是一把双刃剑,它凌驾于社会之上,能够有效地治理社会,使整个社会保持持续的秩序、稳定和状态;同时由于行政权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权的滥用将会对社会成员正当的权利造成侵害。正由于如此,国家在认可行政权存在的同时,要对行政权给予必要的控制,行政诉讼制度正是控制行政权的有效制度之一。然而,在我国,由于行政诉讼法立法中的妥协性,使得原本清楚的行政审判态度题目变得模糊了。《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维护和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维护和监视”的并列,将行政诉讼制度的控权性质淡化、模糊了。人民法院在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时候,不单纯是站在监视者的态度上,同时也要站在与行政机关一样的国家机器的态度上,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撤销和变更判决是监视,维持判决就是维护。实在质是人民法院在行使行政审判权之初就已经与行政机关站在了一起,原本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变得更加微不足道。行政诉讼最基本的控权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行政法的不成熟,也是造成行政审判态度题目模糊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我国,行政法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的一个部分。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一直未能形成同一熟悉。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有多种观点,代表性的有:治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依法行政论等。应当说,在大行政法领域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并形成各种不同观点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人们在研究大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时候,却忽略了行政诉讼法不同于大行政法特性。那就是,无论大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础就是司法权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控制,这一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改变,否则,行政诉讼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