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与***社会构建学毕业论(2)
2016-09-02 01:00
导读:二、经济法追求社会利益本位为***社会构建提供价值支撑 ***社会构建的价值基础是社会利益的存在和被尊重。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无可厚非,但假如片面夸
二、经济法追求社会利益本位为***社会构建提供价值支撑
***社会构建的价值基础是社会利益的存在和被尊重。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无可厚非,但假如片面夸大这一点,漠视社会整体利益,那么不仅对社会整体,即使是对个人而言也是极其有害的。正是熟悉到这一点,构建社会主义***社会才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这是经济法各种理论的共叫。“社会本位”可以理解为社会整体利益至上。这一利益本位态度是生产社会化和法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必然结果。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主要依靠价值规律这只“无形之手”,市场主体遵循价值规律自由竞争、优越劣汰。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保护同等市场主体的权利和利益,促使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作用。与此相适应,法思想也遵循个人本位。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进步和垄断的形成,大量无序竞争扭曲了价值规律的作用,影响到经济的整体运行经济不时出现大起大落,形成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市场调节所固有的缺陷日益显露。人们呼吁国家伸出“有形之手”干预经济生活,以保证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稳定发展。同时,民法的契约自由、私权尽对原则导致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激烈冲突这就促使法思想开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在这种背景下孕育和诞生的经济法“为了填补市民法所剩留的空缺状态”,“从一开始,就表现出国家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出发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社会利益本位态度。”它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它的任务是既要对具有盲目性、自发性的自由竞争状态进行调控,实现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又要对具有扩张性、官僚性的政府经济行为进行控制防止因权力过度膨胀或权力至上而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妨害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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