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界限学毕业论文(3)
2016-09-08 01:09
导读: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完全缘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所以,经济法的干预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由于对不存在失灵的市场进行干预,只会
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完全缘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所以,经济法的干预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由于对不存在失灵的市场进行干预,只会侵犯经济人的私权而无任何有效益的干预产出,只会减弱经济人良性的自利动力,同时激化经济人自利动机中的非理性成份,从而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科斯曾经论证,政府的过度干预会使政府在配置资源时,其交易用度超过市场的交易用度,从而导致配置效率的降低。因此,我们应该首先确立经济法的本源界限,即从经济法的起源来界定其应有的界限,相对于从政府的角度确立的经济法的政府界限,我们还可以称其为经济法的市场界限。经济法的本源界限就是市场失灵的界限,市场失灵到什么程度,干预权就只能运用到什么程度,否则经济法不仅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反而成为助纣为虐的工具。如民航总局的禁折令是对非市场失灵进行干预,这些制度的执行抑制了正常的竞争,影响了航空公司之间良好的竞争秩序的形成。
二、政府失灵与经济法
1.作为制度的政府的效率与非效率
市场失灵由政府运用公权加以干预予以克服是一种正确的思路,如此蒂格利茨所言,政府在克服市场失灵过程中具有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和较低的交易用度等上风。①政府的征税权使政府能够支付干预本钱,并有足够的资金提供基础设施等公***品;政府的禁止权使政府能够对经济人的损人利己的行为另以有效禁止;政府的处罚权能够使政府对经济人的不良行为进行矫正;政府在干预过程中较低的交易用度则易于实现干预的高产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已经为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须,市场只有经过政府的干预才能克服其自身的一些缺陷,才能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30年代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就是通过颁布大量干预市场的法律,对严重失灵的市场进行干预,终极使经济走出了危机的阴影;我国的经济在90年代之所以能够以高增长率、低通胀率运行,实现软着陆的奇迹,完全缘于政府良好的宏观干预政策。现代市场经济已不是亚当。斯密时期的自由市场经济,而是一种自由市场加上政府干预的混合体制,在市场失灵日益凸显今天,没有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而放任市场的自由发展,则市场的非效率将大大损抵市场的效率。但是经济法的干预效率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分析模型,经济法并不必然等同于效率,假如干预主体对市场失灵的内在机理和其自身的能力、干预本钱以及组成干预主体的自然人的经济人特性没有一个正确的熟悉,则经济法的干预效率不仅不会产生,反而还会产生过多的非生产性资源耗费,侵损市场主体的权利,产生严重的干预非效率题目。政府与干预非效率题目的关联主要有三,其一,政府对自身能力过度信赖,没有熟悉到其自身的能力边界,进行超越自身能力的干预,因而导致干预无效率;其二,政府没有利润观念,进行巨额本钱状态下的干预,导致干预收益为零甚至为负;其三,政府及其官员都有自身的偏好,都是经济人,在执行经济法过程中,有可能最大化自身利益,从而使预期的干预效率得不到实现。政府干预的非效率要求我们界定作为干预主要法律形式的经济法的政府界限,主要包括政府能力界限、干预本钱界限和政府经济人界限。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2.法的政府能力界限
市场主体对市场失灵的恐慌导致了市场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无穷依靠,而正是这种依靠导致了对政府能力的无穷信任,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为。事实上,政府并非是万能的,它也有自身的能力边界。假如把政府设想为无所不能的完全理性组织,那是非常危险的。市场没有大脑和心脏,政府干预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给市场装上大脑和心脏,以改变市场宏观无序的局面,但假如手术师医术不高明,或所选用的心脏和大脑质量不高,则往往会导致其它器官的排斥,或导致心脏病人、低智能人甚至精神病人的出现。正如英国经济学家享利。西格维克所说,“并非在任何时候自由放任的不足都是能够由政府的干涉弥补的,由于在任何特别的情况中,后者的不可避免的弊端都可能比私人的缺点显得更加糟糕”。②事实上,“市场存在能力边界导致市场失灵”只是国家干预的必要条件,但我们并不能据此而同时推导出国家能解决所有的。无所不能的政府必然是无能政府,最后必将是一无所能。如经典的计划体制下的政府以为自己是“超人”,试图用计划配置全的资源,结果这种美好愿看不仅没有实现,而且还导致了资源利用的低效率。我们必须熟悉到,政府并非是具有完全理性的“超人”,而是具有有限理性的“凡人”,他也会面临信息不足的题目,从而干预决策;在进行干预决策时,也会面临如何进行最佳选择的困难,如政府干预在目标上要严格追求公共利益,在目的上要讲求效率至上,在上要讲求方法的性、合目的性,这种对对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效率与非效率、方法的科学性与非科学性的选择在实践中是相当复杂的。所以,经济法应该确立政府能力界限,使干预权限定在政府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