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界限学毕业论文(4)
2016-09-08 01:09
导读:3.经济法的干预本钱界限 经济法干预本钱界限可以用市场与企业关系题目来加以说明。由于企业的起源与市场运行存在交易用度有直接的联系,由于市场的
3.经济法的干预本钱界限
经济法干预本钱界限可以用市场与企业关系题目来加以说明。由于企业的起源与市场运行存在交易用度有直接的联系,由于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交易用度的支持,而巨额交易用度构成了交易主体的沉重负担,为了节约交易用度,企业这种与市场完全异质的科层组织出现了。如科斯所言,“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代价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本钱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市场上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用度也必须考虑在内。”③当存在企业时,契约大大减少,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所替换,因而减少了交易次数,从而节约了交易用度,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当企业的内部运行本钱超过了同等资源由市场配置的市场交易用度时,企业的扩张应该停止,否则企业对交易用度的节约将没有任何贡献,企业应该在内部运行本钱与市场交易用度相等这一点上设置自己的规模界限。与此相类似,经济法中的干预也应该有干预本钱界限。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需要资金的支持,除了公共物品的提供需要直接的资金投进外,对其它形式市场失灵的干预则需要干预主体人、财、物及时间的投进,这是狭义上的干预本钱;广义的干预本钱还包括被干预者因政府干预而增加的支出和减少的收进。以禁折令为例,狭义和广义的干预本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制定禁折令的支出;(2)执行禁折令的本钱;(3)航空公司为规避禁折令的规避本钱和违法本钱,由于在禁折令之前机票打折是正当的,上述本钱完全缘于禁折令的实施,所以这些本钱应该列进干预本钱;(4)航空公司因禁折令而导致乘座率下降的损失;(5)禁折令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损失;(6)禁折令因抑制竞争而导致的损失。其中前三者是非生产性资源耗费,这种耗费的增加会直接减少生产性支出,从而降低整体资源使用效率;而后三者是因执行禁折令而带来的损失。上述对干预本钱的是在良政府的框架内进行的,现实中的干预本钱还应包括政府干预过程中的浪费,这种资源的浪费是相当严重并且很难克服的,“政府里的浪费并不是界限分明地存在于政府之中的,它像五花夹心肉的脂肪一样存在于整个官僚机构之中,植根于政府的一举一动之中。浪费发生在雇员的懒散之中,他们干活慢吞吞,甚至几乎什么也不做。浪费也存在于努力工作的雇员身上,他们干着本来就不值得花力气干的工作,执行着本身就不该制定的规章制度,填写着本来就不用印制的表格。浪费存在于国防部由于规章制度过多、过繁又很愚蠢而白白花掉的每年1000亿美元之中。”④上述所列浪费现象不是控制和监视所能解决的,其中有些浪费还是由于控制和监视行为所引起的。
干预本钱的存在需要政府时时进行干预本钱与干预收益的权衡,假如收益大于本钱,则这种干预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假如本钱大于收益,则这种干预的公道性就值得怀疑,由于干预的本来目的就是为了进步资源使用效率,在干预行为不能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情形下,选择不干预是理性的。所以,经济法应该设定干预本钱界限,杜尽不经济的干预行为。英国在90年代进行的铁路部分的私有化与核心公共部分的市场化和美国进行的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就是基于相对过高的干预本钱而作出的制度变迁。经济法干预本钱界限的有效确定在我国事有相当难度的,由于对政府行为的本钱与收益的比较需要量化的数据支持,而这种数据在我国事相当缺乏的,在经济法中,也几乎没有这样的实证性资料,这种对实证性分析的轻视不能不说是经济法研究中的方***缺陷。
4.经济法的政府经济人界限
政府作为市场的干预主体除了追求公共利益以外,应该没有自己的特有的偏好。但现实中的政府是相当异化的政府,他并不过多地实现公共利益,而是过度地关注自身的偏好。“在政府中,一种不断重复和倾向是保住自己的权力范围,抗拒变革,建立各种独立王国,扩大自己的控制地盘,不管是否需要都要保住项目和计划。”⑤政府固然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但由于组成政府的人是经济人,他们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政府也就摆脱不了经济人的特性,只不过由于制度的约束,这种特性并没有市场中的经济人那么明显。但假如没有良好制度的规制,政府的经济人特性会凸显,为了实现其最大化利益,在进行立法时,公共利益可以被忽视,而自己的收费权和处罚权则不能忽视,部分立法因而成为争权夺利的工具,甚至还会出现“贿赂立法”的情形。执法过程中题目则更多,如执法中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执行中把执法手段当作目的,某些行政机关只关心收费、罚款,而对被收费的对象从不进行治理、引导;又如当某区域自发出现一种新兴市场时,行政机关只顾收费而不对市场进行调控,也不对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规制,终极导致市场萎缩;某些行政机关功利地选择进行执法,导致法在适用上支离破碎;某些行政执法机关不对市场及其主体进行有效治理、服务,只着眼于自身利益而对市场主体进行搔扰式的“治理”等。